社會主義法與社會公德,根據社會公德的內容,以及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其與社會主義法的關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某些社會公德的內容,由於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需要由社會主義法加以確認並保證遵守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違犯這些社會公德,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視其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另一種情況是,某些社會公德雖然也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最起碼的生活準則,但它不宜與社會主義法的形式加以確認,而只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也可以由某些社會組織、團體制定為鄉規民約、道德守則等,由社會輿論或社會組織強制保證執行。如待人接物要有禮貌,要敬老愛幼,救死扶傷,愛護公共的花草樹木等。違犯這些社會共德,一般只有奧論譴責、批評教育,或由一定的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道德處罰即可,不必給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