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

礦產資源儲簡稱礦產儲量評審認定(mineral reserves review)。1999年7月15日起,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國將計畫經濟體制下實行的由政府機構直接審批礦產儲量的制度改革為在政府管理監督下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適用法規是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量評審認定製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
  • 外文名:mineral reserves review
  •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簡稱:礦產儲量評審認定
  •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5日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
釋文:簡稱礦產儲量評審認定(mineral reserves review)。1999年7月15日起,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國將計畫經濟體制下實行的由政府機構直接審批礦產儲量的制度改革為在政府管理監督下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適用法規是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其要點,一是礦業權人按規定將送審材料送交政府認定的礦產儲量評審機構,由評審機構組織有資格的專家對送審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二是政府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送交的評審意見書進行認定。實行礦產儲量評審認定製度的主要目的:一是為礦山和水源地建設提供可靠的依據,避免失誤,減少風險;二是對礦產資源的利用進行監督;三是為礦產資源的統計、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四是維護公平競爭環境,避免發生涉及礦產儲量的欺詐行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對評審機構、評審認定程式、工作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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