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礦區總體規劃中,多數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的確定是在主要地質資料為大部分詳查、礦井建設外部條件、礦井開發主體與煤炭市場尚未完全明確等基礎上確定的。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依據的地質勘查資料為勘探程度,礦井的地質條件、煤層賦存狀況、開採技術條件已更清楚、而此時的礦井開發主體、外部建設條件及煤炭市場與用戶也已確定。因此,必須進一步分析影響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的因素、對其進行合規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論證,最終推薦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設計生產能力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必須經多方案比選論證,一般的應主要根據批覆總體的設計生產能力、相關檔案的規定、開發主體的意見並結合設計對礦井資源儲量、設計規範對服務年限的要求、開採技術條件、煤層賦存情況、工作面生產能力等的初步分析與研判,提出包括批覆總體設計生產能力在內的至少三個相鄰方案參與比較。
一般情況下,當批覆礦區總體規劃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未與上述規定的序列、規模發生矛盾的,應按照序列要求,以批覆礦區總體規劃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中間值,提出至少三個方案,如總體批覆為 800 萬 t/a,提出的方案至少為 600 萬 t/a、800 萬 t/a、1000 萬 t/a,當礦區總體依據的井田資料對瓦斯的定級低,而實際勘探資料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經計算核查後提高等級導致批覆能力與上述規定不符的,應修正批覆設計生產能力。如批覆能力為 1000萬 t / a 的瓦斯礦井,等級提高至高瓦斯時,提出的方案至少為 500 萬 t/a、600 萬 t/a 和 800 萬 t/a 三個。當勘探資料與總體規劃資料相比發生較大變化( 如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狀況、資源/儲量等) 或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如工業場地位置、煤炭外運條件、井田範圍等) 而導致設計生產能力的確定受到較大影響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在初步測算礦井服務年限等基礎上提出多個可行適中的設計生產能力方案。
礦井可采儲量是確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的最重要最基礎的因素。因此,正確計算礦井可采儲量要從源頭上抓起。一是正確把握工業資源儲量的計算範圍,如不能將 334? 級預測儲量計入( 亦不能打折計入) ,不能將分類得出的次邊際經濟的資源量計入,不能將大於 3%高硫煤的資源儲量計入; 二是在計算礦井設計儲量時要準確計算留足留夠永久保護煤柱( 包括斷層、井田境界、國家鐵路、高速公路、220kV 及以上的高壓線路、輸氣管道、輸油管道、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地面大型水體、主要工農業建構築物設施等) 。
現行設計規範規定礦井應具有一定的服務年限,《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又規定,特殊和稀缺煤類煤礦的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煤礦設計規範規定的 1. 2倍。其目的是使礦井能在較長時期內煤炭資源合理開發與有效利用、煤炭產量保持穩定,投資效益持續發揮,區域社會和諧發展、經濟穩定增長。在近十多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和評審中都強調要求礦井服務年限應滿足現行規範的規定。因此,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儘可能滿足其規定。根據近十多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可采儲量計算的統計結果,礦井可采儲量大多占礦井探明儲量的 55% ~ 65%之間,設計可預先按 60%估算礦井可采儲量,並以此按照現行設計規範對礦井服務年限的規定反算提出初步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