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磁療產品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磁療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時間:2016年2月1日
- 發文號:2016年第22號
原則介紹,適用範圍,審查要點,審查關注點,編制說明,
原則介紹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磁療產品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磁療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磁療產品,管理類代號為6826。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利用磁場並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其磁療部分亦適用本指導原則。
審查要點
本指導原則的技術審查要點是對磁療產品的要求,利用磁場並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的產品其磁療部分也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產品名稱應以工程原理命名,如磁療儀、磁療貼等,不以治療病種、治療功效等方式命名。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確定結構組成,應詳細描述磁場發生部分及其他附屬部分,包括磁體(或磁極)數量及物理尺寸和外觀要求。
(三)產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
工作原理:利用永磁或電磁感應所產生的磁場,實現治療某些人體疾病的目的。
根據磁源的種類,磁療產品可分為永磁型產品、電磁型產品和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
1.永磁型產品通過永磁體產生磁場,分為產生恆定磁場和時變磁場(交變磁場和脈動磁場等)的產品,如磁療貼、異名極旋磁治療儀、同名極旋磁治療儀等;
2.電磁型產品通過電磁感應產生磁場,分為產生恆定磁場和時變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和脈衝磁場等)的產品,如直流電磁療儀、交變電磁療儀、脈動磁療儀、脈衝磁療儀等;
3.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包括產生恆定磁場、時變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和脈衝磁場等)的產品。
作用機理:目前認為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從而達到如止痛、消腫等輔助治療作用。
(四)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磁療產品的註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為劃分依據。
1.技術結構不同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註冊單元進行註冊。如永磁型產品和電磁型產品應作為不同的註冊單元。
2.主要性能指標不能互相覆蓋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註冊單元進行註冊。
3.預期用途不同的磁療產品,應作為不同的註冊單元進行註冊。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表1中相關標準:
表1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T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14710—2009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髮型超敏反應試驗》 |
YY/T0316—2008 |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 |
YY/T0466.1—2009 | 《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部件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產品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符合性聲明”中聲明符合的相關標準是否齊全、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
上述標準如有新版發布實施,應執行最新版本。
(六)產品的適用範圍/預期用途、禁忌症
預期用途應根據臨床試驗結果確定,一般包括臨床適應症和治療作用。例如,該產品對骨關節病慢性疼痛具有緩解作用。
禁忌症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金屬異物局部;
2.心臟起搏器局部及其鄰近;
3.嚴重的心、肝、肺、腎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傾向者;
5.孕婦下腹部;
6.對磁療有明顯不良反應者;
7.體質極度虛弱者;
8.臨床試驗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及研究要求
磁療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應符合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要求。
企業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考慮下表中的主要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採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磁療產品的主要危害示例
危害分類 | 危害形成的因素 | 可能的後果 | |
能量 危害 | 電磁能 | 漏電流超出限值; 不恰當的能量供應; 周圍電磁場對磁療產品的干擾; 沒提供場強梯度的能量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充分; 不恰當的包裝讓無關人員接觸到磁能 | 發生電擊、灼傷、產生無效治療、產生不必要的磁場作用 |
輻射能 | 電磁輻射超出規定的限值; | 產生有害的輻射 | |
能量 危害 | 熱能 | 磁能轉換為熱能產生的溫度超過產品設計時限定的範圍 | 對人體產生灼傷 |
機械能 | 懸置的磁塊設計不當發生墜落 | 對人體發生傷害 | |
生物學危害 | 再次或交叉感染 | 一次性使用的產品如磁療貼可能被再次使用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 在磁療產品中添加其他化學製劑 | 製劑對人體產生潛在的危害 | |
信息 危害 | 標記 | 不完整的產品使用說明書; 對磁療產品性能特徵的不恰當的描述; 不恰當的對磁療產品預期的使用規範; 對磁療產品禁忌症的限制未充分公示 | 人體接受不恰當的磁場輻射; 產品對人體產生危害 |
操作說明書 | 磁療產品過於複雜的操作說明; 警告不明確; 副作用的警告不明顯或敘述不清; 沒有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可能再次使用時會產生危害的警告 | 對人體產生副作用或引發其他傷害 | |
不完整的要求產生的危害 | 對參數的不恰當規範 | 磁療產品的設計參數不恰當; 磁療產品的運行時間不恰當; 磁療產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 未提及磁療產品的壽命或不規範 | 產生無效治療或發生副作用 |
人為因素產生的危害 | 顯示信息與實際狀態不對應 | 由缺乏技術的/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對操作者和患者均產生不必要的輻射危害 |
操作 危害 | 功能 | 不正確或不恰當的磁場強度輸出; 磁場強度不正確的測量; 磁療功能的喪失或減弱 | 對人體產生輻射的危害 |
使用 錯誤 | 不遵守磁療產品的使用規則; 缺乏電磁場知識; 違反常規 | 對人體產生輻射的危害 | |
失效產生的危害 | 功能 退化 | 由於老化、磨損和重複使用而導致功能退化 | 產生無效的治療,延誤患者病情 |
磁能 失效 | 非預期的電能/磁能完全性的喪失 | 產品發生故障對人體產生危害。 |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技術指標應根據產品的特點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觀要求。
2.磁體(或磁極)數量及物理尺寸。
3.作用區域的磁場強度分布(包括場強分布圖、標準測試點和試驗方法)和安全範圍(環境中磁場強度的限值0.5mT)。若產品明確表示磁場梯度的作用效果,則梯度方向的測試點應適當增加。
4.如為時變磁場,應有磁場強度隨時間變化的波形圖(包括頻率、占空比等參數),對於其中的可調參數應給出調節範圍。
5.如適用,電氣安全指標應滿足國家標準GB9706.1等要求。
6.如適用,環境試驗要求應滿足國家標準GB/T14710要求。
7.如適用,電磁兼容要求應滿足行業標準YY0505要求。
8.如為永磁型產品,應包括磁體材料和磁體(或磁極)表面磁場強度要求。
9.如為永磁與電磁結合型產品,應考慮上述所有要求。
10.其他有關產品自身特性的技術指標等。
(九)同一註冊單元內註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磁療產品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檢測的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十)產品生產製造相關要求
應當明確磁療產品的生產工藝過程,可採用流程圖的形式,並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有多個研製、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製、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1.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要求。
2.為了能夠反映當前磁療產品的臨床作用效果,判定磁療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為審評人員和相關企業進行臨床試驗時提供有益的參考,特以疼痛為例制訂了《評價磁療產品治療關節疼痛的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附錄Ⅰ)。該原則闡明了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前提和基本要求,主要用於磁療產品具有緩解疼痛作用的臨床試驗,磁療產品的其他臨床治療效果的臨床試驗也可參照執行。
3.若申報產品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的,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相關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導。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籤要求
產品說明書、標籤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0466.1—2009)的要求。
產品說明書需結合產品的特點,一般還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產品的治療部位。
2.磁場強度的變化範圍。
3.0.5mT限值的空間安全範圍。
4.作用區域的磁場分布。
5.應明確產品治療周期的安全劑量,可綜合考慮磁場強度和治療時間兩方面內容。
6.應明確產品應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且應提出推薦的治療參數。
7.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如對磁場敏感者可能產生頭暈、嘔吐等暈磁現象)及解決辦法(如停止治療、減少治療劑量或改變磁療方法等)。
8.防震、防高溫、防氧化、防高壓電場等去磁的說明。
9.產品清洗或消毒方法。
10.產生磁場的注意事項,如:
(1)磁場會使鐵磁性物體磁化;
(2)磁場會使磁性信息載體(磁帶、磁碟、信用卡等)磁化,從而喪失功能;
(3)鐵磁性物體接近磁場會影響磁場的強度分布;
(4)使用、貯存、運輸時磁場對周圍環境的其他影響等。
11.禁忌症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金屬異物局部;
(2)心臟起搏器局部及其鄰近;
(3)嚴重的心、肝、肺、腎衰竭的患者;
(4)出血及有出血傾向者;
(5)孕婦下腹部;
(6)對磁療有明顯不良反應者;
(7)體質極度虛弱者;
(8)臨床試驗中提出的其他禁忌症。
12.產品應考慮慎用的人群,如:
(1)身體植入金屬的患者;
(2)惡性腫瘤患者;
(3)孕婦和兒童;
(4)開放性傷口;
(5)血管性栓塞者;
(6)白細胞低下者。
(十四)研究要求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輻射安全)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採用的標準或方法、採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成品中與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對於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3.滅菌和消毒工藝研究
終端用戶消毒:如適用,應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有效期的確定:如適用,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對於有限次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使用次數驗證資料。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5.軟體研究
含有軟體的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體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詳盡程度取決於軟體的安全性級別和複雜程度。同時,應出具關於軟體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並明確軟體版本的全部欄位及欄位含義,確定軟體的完整版本和發行所用的標識版本。具體參見《醫療器械軟體註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6.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審查關注點
審查中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磁療產品技術要求編寫的規範性,引用標準的適用性、準確性。“性能指標”一章的內容是否根據自身磁場特性進行了完整的要求。
(二)利用磁場並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的產品,其磁療部分是否進行了完整的要求。
(三)磁療產品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能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應根據磁場強度和作用人體時間兩方面內容考慮磁場的安全劑量。如申報產品磁場強度超過200mT,還應關注其作用於人體的安全性。
(四)磁療產品的預期用途,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產品綜述資料、風險管理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臨床試驗資料等方面闡述的是否一致。
(五)磁療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的治療參數和治療周期等內容與臨床試驗資料中闡述的是否一致。
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第二類磁療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查人員對產品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條例第650號)
(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三)關於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四)《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4〕209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指導原則中重點內容說明
(一)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中限定了磁療產品範圍,明確本原則適用於醫療器械產品,其他聲稱保健等非治療產品不屬於醫療器械管理當然也不適用本原則。並且強調只要產品包含磁場理療作用就應該適用本原則的內容,如遠紅外磁療產品,儘管可能遠紅外作用為主要療效方式,但是仍應對磁場的作用效果進行評價。
(二)磁療產品形式多樣,且多結合其他理療方式共同作用人體。劃分磁療產品類型也有多種方式,本原則根據磁源的類型這種產品本身特性來進行劃分。如按照磁場大小和方向與時間的關係可分為恆定磁場、交變磁場、脈動磁場、脈衝磁場,也可按照磁療方法分為靜磁療法(恆定磁場)和動磁療法(交變磁場、脈動磁場、脈衝磁場)。
(三)由於磁場對人體產生作用的原理尚未完全明確,磁療的作用機理當前未有明確統一的認識,所以根據臨床專家意見以及文獻資料參考提供了臨床上基本認可的機制及部分治療作用。
(四)特斯拉(T)為磁感應強度的單位,但考慮到在非磁性物質(如空氣、生物體等)中磁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是等量的,且國內廣泛習慣使用磁場強度稱謂,故本原則仍採用磁場強度。
(五)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及工作原理的制定歸納了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磁療(學)專家的意見。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參考了臨床醫學專家的意見及已批准上市產品的核准範圍。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參照YY/T0316—2008中附錄E進行。
(八)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資料庫中查找。
四、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專家、臨床醫學專家、工程學專家、專業廠家代表共同組成,特別是北京市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主要來自臨床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臨床專家、統計學專家、工程技術專家等)全程參與了本原則的研討和制訂,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
五、關於本版指導原則的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寫格式的最新要求調整了排版、章節順序和章節名稱,新增了產品生產製造相關要求。
(二)明確了電磁兼容適用標準,並在安全要求中明確提出了電磁兼容符合性要求。
(三)根據最新發布的《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更新了指導原則中適用的相關法規,以及審查關注點中提及的申報資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