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管理辦法

2021年4月6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推動我省產業調整升級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有關要求,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制定了《確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確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推動我省產業調整升級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我省以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項目,是指《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1年第40號)中規定的產業項目。《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在本辦法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第三條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自行申報享受政策,相關資料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要求留存備查。
企業在彙算清繳前自行申請確認的,參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時,按政策規定執行。主管稅務機關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時,應致函提請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確認。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收取相關資料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
第五條 需發展改革部門確認其主營業務是否屬於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基本情況。內容應當包含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時間、主要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技術標準、生產工藝、主要產品、服務內容等)、企業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主營業務生產經營情況、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具體條目及理由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複印件。
(四)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表。
(五)企業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六)從事諮詢服務、技術服務及國家專營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
(七)生產性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複印件。
(八)項目建設批准(審批、核准、備案)和節能評估審查、環評批覆、環保竣工驗收等檔案複印件。
(九)其他所需佐證材料。
第六條 企業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補正資料;企業提交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踏勘核實等時間)完成初審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省發展改革委收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初審意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不含第三方評估論證、企業補充必需佐證資料等時間)完成審核確認,出具企業主營業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具體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企業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確認檔案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由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確認。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在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特許經營許可規定的經營範圍之內。
(二)企業主營業務構成情況。
(三)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相關條目。
(四)其它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過程中,需逐項審核申報資料,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會審或委託第三方評估論證。對屬於各行業主管部門掌握具體業務、技術等標準的產業目錄,應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企業在申報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該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暫停受理確認事項,對已經確認的撤銷確認;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確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2017年第6號)停止執行。

內容解讀

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志宏介紹說,此次印發實施的《管理辦法》共11條,主要包括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主體、受理確認貴州省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條件、企業應當提交的主要資料、確認的程式和時限、確認需要審核的內容及具體審核方式等。與2017年起執行的《確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相比,《管理辦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提請確認主體由企業變更為主管稅務機關,體現了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的導向;二是為更加服務好市場主體,方便企業就近辦理確認事項,結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將確認受理許可權下放給市(州)發展改革部門。
“《管理辦法》更加注重創新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讓企業享受優惠方式更便捷。”貴州省稅務局總經濟師劉輝表示,根據《管理辦法》,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即可享受稅收優惠。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確認。同時,發展改革部門、稅務機關還提供提前確認服務,企業預繳申報享受優惠後,在年度彙算清繳前,可以申請提前確認,放心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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