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修訂)

《湘西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修訂)》是湘西經濟開發區發布的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修訂)
  • 實施地區:湘西經濟開發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湘西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發展,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在開發區內投資開發、生產經營的法人、其它組織及個人。
第三條在開發區投資開發、生產經營的法人、其它組織及個人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國家武陵山區域發展政策、湖南省湘西地區開發扶持政策和湘西州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產業政策
第四條 開發區優先發展新材料、生物食品、新型建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商貿服務業,以及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修訂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產業。
第五條 入區企業實施符合國家、省、州政策扶持的項目,由開發區相關部門積極向上爭取各級扶持資金予以支持。
第六條 開發區每年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包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財源建設資金和現代商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用於符合條件入區企業的產業建設、技術研發、創新創業、擴大規模、轉型升級、市場開拓、上市融資、租賃補貼等。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七條 開發區優先為符合產業發展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按國土部門政策掛牌出讓),對投資過億的項目負責用地的基礎設施配套工程。
第八條 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除土地出讓金以外)達到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方可供地。達不到投資規模的項目入駐開發區標準廠房。
第四章 財稅政策
第九條 開發區項目報建實行“一票統收”政策,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標準徵收外,其餘行政事業性規費按每平方米9元的標準包乾收取。
第十條 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企業以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開發區設立企業上市專項獎勵資金,用於對入區企業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獎勵。成功上市新三板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成功上市創業板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成功上市中小板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成功上市主機板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第十二條凡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農副產品加工和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工業且屬於湘西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的項目,按政策可申請納入湖南湘西地區大開發貸款貼息政策。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可申請給予“兩民”利息補貼。
第十三條投資建設電子商務產業項目,享受湘西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優惠政策。同時,對於達到一定規模與效益的電子商務產業項目開發區再配給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服務扶持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實行“領導幹部服務承諾制”,解決入區企業在項目落戶、建設、生產及運營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成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實行“全程代辦制”,負責為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委託授權、備案監督”的原則行使州級審批管理許可權。在開發區投資所需的各項州級手續,均由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辦理。確需省州審批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指派專人協助投資者全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開發區實行“企業繳費清單制度”。對開發區內企業按照項目建設期、企業運營期等分階段制定企業繳費清單並進行公布,沒有納入公布範圍的一律不得收費,企業可拒繳繳費清單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 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發展自主品牌,開發區對新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高新技術企業、發明專利、
新進規模企業等榮譽的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入區企業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錄用滿一年以上的,由開發區人社、財政部門當年兌現就業各項補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下發的《湖南湘西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修訂)》(經開區管發〔2015〕11號)廢止。
第二十條本政策由開發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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