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產業集聚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工業集中區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具體管理辦法和優惠政策,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最佳化工業集中區投資環境。按照“節約、集約、循環、生態”的發展理念,做好入園企業的審核把關工作,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依法協調、管理工業集中區工商、稅收、勞動有關事務,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負責工業集中區的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工業集中區的項目立項、年度基建計畫的核准,報縣人民政府備案;負責工業集中區的項目報建核准工作;負責工業集中區的項目選址定點工作;負責代辦與協調投資商委託辦理的相關手續,做好工業集中區的在建項目和企業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四)負責工業集中區的資料收集、整理、報審和管理工作;掌握企業生產運行情況,編制上報統計報表。
(五)為各鄉鎮各部門項目的考察、洽談、簽約提供政策諮詢、產業指導、廠房和廠址選擇、項目推介等方面的服務。
(六)負責工業集中區內供水、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與管理。
(七)負責集中區標準化廠房的管理。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工作。
(九)負責工業集中區的外事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