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是財政部2019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9〕2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配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規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財政部
2019年12月16日
規定全文
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為配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規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現對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重點排放單位中的相舟殼端關企業(以下簡稱重點排放企業)。重點排放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處理原則
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並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三、會計科目設定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設定“1489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核算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額。
四、賬務處理
(一)重點排放企業購入碳排放配額的,按照購買日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款(包括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重點排放企業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二)重點排放企業使用購入的碳排放配額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的,按照所使用配額的賬面餘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乃章煮權資產”科目。
重點排放企業使用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履約的,不作賬務處理。
(三)重點排放企業出售碳排放配額,應當根據鑽探棕旬配額取得來源的不同,分別以下騙頸想鴉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 重點排放企業出售購入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額的賬面餘額,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重點排放企業自願註銷購入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註銷配額的賬面餘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科目。
重點排放企業自願註銷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五、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台良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的碳排放配額的期末賬面價值,列示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中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相關金額。
2. 與境紙凶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減排機制的特徵、碳排放戰略、節能減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額的具體來源,包括配額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結轉原因等。
4. 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情況,包括免費分配取頸艱櫻得的碳排放配額與同期實際排放量有關數據的對比情況、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額變動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則
(一)重點排放企業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套用本規定。
五、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的碳排放配額的期末賬面價值,列示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中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相關金額。
2. 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減排機制的特徵、碳排放戰略、節能減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額的具體來源,包括配額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結轉原因等。
4. 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情況,包括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與同期實際排放量有關數據的對比情況、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額變動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則
(一)重點排放企業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套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