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監察委員會亦稱破產監督人。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式中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各國破產法都規定,債權人會議統一表達債權人的意思,對破產程式中重大問題進行決議。但是由於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享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組成,人數眾多,要充分行使權利實際上很困難,另外債權人會議是一個非常設的機構。因此,在外國破產法中都規定一個由債權人會議委託成立的一個常設職能機構,代表債權會議行使某些職權,這種機構多數國家稱之為監察委員會,有的則稱之監察人。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由債權人會議在債權人中選定,也有少數國家規定由法院選任。
一般監察委員會只對債權人會議負責,根據外國破產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一般有以下職權:(1)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破產程式的進行。(2)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向他匯報關於破產財團的情況。(3)向破產人或其代理人查詢破產財產和業務狀況。(4)破產管理人從事借款或其它有關事項時須經監察委員會同意。(5)提請召集債權人會議。(6)申請法院撤換破產管理人等。監察委員會成員可享有一定的報酬,但法律要求其執行職務時應具善良品格,並應注重義務,如有受賄行為則應承擔刑事責任,以破產賄賂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