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機制、債券價格與最優資本結構的數值模擬與案例研究》是一本圖書,作者是馬改雲。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馬改雲,女,金融學博士,現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講師,從事金融計量與銀行會計專業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現代金融理論與貨幣政策。近年來,早《工業技術經濟》、《農業經濟》、《財會月刊》、《南方金融》等一系列核心刊物上發表《企業破產機制、企業融資決策與最優資本結構的選擇》、《人民幣升值條件下我國糧食出口的通貨膨脹效應》等學術論文10餘篇,主持參加了《家庭借貸、消費與經濟成長關係研究》等多項科研項目研究工作。
內容簡介
《破產機制、債券價格與最優資本結構的數值模擬與案例研究》使用數值模擬技術和典型案例的比較分析方法,研究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破產機制預期下影響企業債券價格和最優資本結構的因素。
債務人企業違約之後,在不同的破產機制預期下企業債券價格和最優資本結構呈現不同的變動特徵,其原因在於企業稅率、破產成本、重整期間、討價還價能力等因素在不同的破產機制下的影響債券價格和資本結構的方式和程度具有差異眭。
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1.2 本書研究思路和主要內容
1.3 本書研究方法
1.4 本書創新之處
1.5 文獻綜述
1.5.1 國外文獻綜述
1.5.2 國內文獻綜述
第2章 破產機制:利益衝突和債券價格
2.1 破產機制
2.1.1 破產機制之一:破產清算
2.1.2 破產機制之二:私下債務重建
2.1.3 破產機制之三:重整
2.2 破產機制下的利益主體和利益衝突
2.2.1 破產機制下的利益主體
2.2.2 破產機制下利益主體的利益衝突
2.3 不同破產機制預期下的債券價格:一個文獻綜述
2.3.1 基於破產清算程式預期下的債券定價
2.3.2 基於私下債務重建預期下的債券定價
2.3.3 基於重整程式預期下的債券定價
2.4 本章小結
第3章 破產清算、破產成本與債券價格
3.1 破產清算:案例介紹
3.1.1 鞍山市全鋼家具廠破產清算(代稱ASOG)
3.1.2 山東萊州物資集團總公司破產清算(代稱IZWZ)
3.1.3 北京水泵廠破產清算(代稱BJSB)
3.1.4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代稱GDGT)
3.1.5 漢唐證券破產清算(簡稱HTZQ)
3.2 案例分析:四種解讀
3.2.1 破產清算期間的影響
3.2.2 破產(清算)成本的影響
3.2.3 債務人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3.2.4 破產清算程式中債權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3.3 破產清算預期下影響債券價格的因素:基於數值模擬的比較
3.3.1 影響債券價格因素的比較分析
3.3.2 信用利差:影響因素與期限結構
3.3.3 最優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
3.4 本章小結
第4章 私下債務重建、信用利差與最優資本結構
4.1 案例介紹:粵海重組
4.1.1 粵海情況概要介紹
4.1.2 債務重組的談判過程
4.1.3 討價還價博弈均衡解:12·22重組方案
4.2 案例分析:三個因素
4.2.1 討價還價能力的影響
4.2.2 私下債務重建方式的影響
4.2.3 私下債務重建期間的影響
4.3 私下債務重建預期下信用利差與最優資本結構:數值模擬分析
4.3.1 違約機率與私下債務重建邊界
4.3.2 信用利差與企業所得稅率
4.3.3 負債融資能力和最優資本結構
4.4 本章小結
第5章 重整制度特徵及對債權價值和股權價值的影響分析
5.1 重整程式:案例介紹
5.1.1 經典重整案例:蘇州雅新(代稱szYx)
5.1.2 全國首例重整:仙琚醫院(代稱XJYY)
5.1.3 廣東首例重整:風華高科(代稱FHGK)
5.1.4 最新重整:五穀道場(代稱WGDC)
5.2 案例分析:三個因素
5.2.1 重整期間的影響
5.2.2 重整期間財務危機成本的影響
5.2.3 重整、私下債務重建與破產清算的比較分析
5.3 重整程式下影響債權價值和股權價值的因素:數值模擬分析
5.3.1 最初的未償付債務數量
5.3.2 重整期間長度
5.3.3 企業資產價值波動率
5.3.4 財務危機成本
5.3.5 股東提出重整計畫的排他性時期
5.4 本章小結
第6章 基於重整預期下信用利差與資本結構的影響因素分析
6.1 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納什討價還價過程
6.2 違約臨界值、資本結構和信用利差:基於重整制度預期分析
6.2.1 重整制度與違約時機的選擇
6.2.2 重整制度與最優資本結構
6.2.3 重整制度與信用利差
6.3 本章小結
第7章 結論和展望
7.1 主要結論
7.2 本書展望
注釋
參考文獻
部分內容
2.2.2 破產機制下利益主體的利益衝突
在這裡以不同的破產機制或者不同的途徑解決債務人企業財務危機作為分類的標準,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展開分析。
2.2.2.1 破產清算程式下的利益衝突
如上述分析所言,破產清算是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利益衝突最激烈的一種方法,破產清算的後果是對債務人企業的消滅。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對各債權人的償付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的優先償付順序進行清償。該償付順序的顯著特徵時在高順位的債權人沒有得到充分償付之前不得對下一順位的權益所有者進行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償付同一順位債權人,按照比例對該順位的債權人進行公平償付。這種償付規定被稱為債權償付的絕對優先權原則。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最後經法院裁定認可生效。
在破產清算程式下的利益衝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在債務人企業破產清算之前,當特定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時,最優選擇不是申請對債務人企業破產清算,而是根據相關的民事法律執行債務人企業財產,以優先獲得對其債權的充分償付。但是等其他債權人可以行動的時候,債務人企業可能已經沒有可執行財產。此時先執行民事權利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存在利益衝突。如果通過破產清算程式進行清償,那么管理人將根據絕對優先權原則對所有的債權人進行公平償付。因此,每個債權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而不會選擇對債務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之間這種利益上的衝突,導致債務人企業破產清算時間的延遲,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破產財產的損失,從而對全體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權人之間利益衝突的另外一個表現是:在破產清算的過程中,可能一些非破產債權被認定為破產債權,從而使得真正破產債權人被償付數額降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表現在:債務人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欺詐性轉讓,或者對特定的債權人進行個別優先清償,導致破產財產的數量的降低,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