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崗瀆
- 外文名:Pogangdu
- 拼音:pogangdu
- 來源:三國時期
- 全長:30多里
簡介,史料記載,作用,
簡介
三國時期,吳主孫權派校尉陳勛率屯田兵三萬在句容茅山以北的丘崗地帶開鑿一條人工航道——破崗瀆。
破崗瀆屬梯級運河,從今春城小溪村向東經何莊、畢墟、鼉龍廟、城蓋、呂坊寺到南塘莊入寶堰通濟河,長三十多華里,共分十三段,築十四道土埭,保持各段水位。從小溪到畢墟七埭,水位提高十六至十八米。畢墟至鼉龍廟地勢最高,也是水位最高河段。從鼉龍廟至南塘莊七埭,水位逐埭下降。從小溪向西,經淤鄉、三岔、湖熟、湖西村柏崗埭、龍都到方山埭入長江,把秦淮河與通濟河連線起來。
破崗瀆自淤鄉(今被句容市二聖橋水庫淹沒),向東經小溪、何莊廟、畢墟、鼉龍廟、城蓋、呂坊寺、南塘莊下接寶堰河,長30多里,鼉龍廟至城蓋地勢最高為切嶺段,東西各設七埭,東七埭入寶堰通濟河,西七埭經赤山湖下接秦淮河。經這條梯級水運航道,比起太湖經徒陽運河、京口入江至建業,航程短且安全,成為溝通都城和三吳(吳郡、吳興和會稽)地區的一條重要生命線。吳以後的晉朝及南朝宋、齊、陳均運行破崗瀆。
在南朝《異苑》一書中還記載了這么一件有趣的事:陳勛在帶兵鑿崗切嶺時,“竟掘得一物,無有首尾,形如百斛舡,長數十丈,蠢蠢而動,有頃悉融液成汁,或謂是水脈”。“破崗瀆將龍體鑿斷”這個說法,一直在城蓋村周圍數十里民間流傳,當地民眾怕破壞了這裡的風水,捐款建了座“鼉龍廟”。每年正月十二,附近民眾都來這裡趕廟會,燒香拜佛、唱大戲、做買賣,從早到晚,非常熱鬧。直到1952年,“鼉龍廟”才被拆除。
史料記載
三國時,據有江東的東吳,最初建都在京口(今鎮江);而東吳的主要經濟區在太湖流域,此時利用原有的運道,就能解決京口與東南諸郡的聯繫。東吳後來定都建業(今南京)。這時,如若照舊利用原有水道,就只有借長江江流聯繫建業與京口了。但是這一線路要通過長江,特別是其中的鎮江河段有風濤之險。為解決這一困難,在赤烏八年(公元二四五年),孫權便派遣陳勛率屯田等兵士三萬人開鑿句容中道,就是有名的破崗瀆。這條運河起於小其(在今句容東南,有破崗埭,離城二十五里),向東穿過山崗,越鎮江南境,到今丹陽境內的雲陽西城(在今丹陽縣延陵鎮南)。與原有運道銜接。東吳役使三萬兵開鑿這一山崗,可見工程之龐大與艱巨。山崗開斷後,河道縱坡仍很陡,只好沿途修建十四個用以蓄水的埭①[註:《太平御覽》卷七十三,堰埭條,引《吳錄》作“開水道立十二埭”。]。由於渠身不夠寬敞,每值冬春,行船不便,到梁代時便廢棄了。梁代又在其南另開了一條“上容瀆”。該運河從句容縣東南五里的地方開始,實行“頂上分流”:一支東南流,長三十里,沿程築了十六個埭,都在丹陽界內;一支西南流,長二十里,沿程築了五個埭。出句容界,西流入秦淮河,轉入長江。到陳朝,上容瀆也堙塞,轉而修復破崗瀆。到隋文帝平陳後,把建康城徹底平毀,因而二瀆也廢了。
自破崗瀆經方山埭西接秦淮河。相傳秦淮河到建業城內還向東北開了一段直通倉城的渠道。城內的青溪,相傳是赤烏四年(公元二四一年)開鑿,以泄玄武湖水通秦淮河的[註:《讀史方輿紀要》江南一,轉引唐許嵩《建康實錄》。]。除此以外,建康附近,六朝時有許多溝瀆,如直瀆(在今南京東三十二里),班瀆(在今南京北)等等,相傳大半也是人工開的。孫吳末,建衡三年(公元二七一年)曾鑿過聖溪運河,北通江淮。發動了一萬壯丁,由於大石太多,沒有成功。這條渠是溝通長興縣的荊溪(和宜興荊溪有別)和廣德縣的郎溪。荊溪通苕溪和太湖。郎溪通水陽江和長江。
破崗瀆總長不過四、五十里,上邊有十四個埭。埭就是橫攔渠道的壩,渠道縱坡太陡,用堰分成梯級,可以蓄水、平水,保證通航。船過堰時需要拖上壩,再下放於相鄰段內。拖船上下壩最初用人力,後來用牛拉。用牛拉的叫牛埭。小船可以直接拖,大船就需要絞盤等簡單機械,可以算作最初的升船機。破崗瀆的埭是文獻記載中最早的埭。四、五十里內設了十四個,平均三,四里路一個,這已不很象是初步使用的建築物了。這些埭中最有名的是靠瀆東端的長岡埭,和西端的破崗埭。還有秦淮河上游支流句容河上的方山埭(在今南京市東南四十五里),相傳也是赤烏八年,陳勛建造的[註:方山埭,柏崗埭參看本章第一節。]。另外有控制赤山湖的柏崗埭。這些埭因為是通建康的要道,所以常見記載。
有名的堰埭還有在京口(今鎮江市)南面,運河上的丁夘埭是東晉初年建造的。從會稽郡(約相當今紹興、寧波兩專區)到吳興郡(約相當於今杭州市及嘉興專區)的水路有四個主要的埭。從東往西是浦陽南津埭(後名梁湖堰在今上虞縣城附近),浦陽北津埭(後名曹娥堰亦在今上虞縣城附近),西陵埭(後名西興堰,在今肖山縣西十二里),柳浦埭(在今杭州市東南錢塘江邊)。南齊時四個埭都是牛埭。永明六年(公元四八八年)西陵埭每天稅額是三千五百。當時因會稽豐收,吳興欠收,商旅往來特多。實際上稅可多收一倍。有人建議增稅額,一個埭每年多收百萬,四個埭都增稅額就是四百萬。連原稅額共收八百萬。這是一筆大收入。於是上面驚動了最高統治者,皇帝,下令訪察落實②[註:《甫齊書·顧憲之傳》]。
正因為水運發達,堰埭有利可圖。大小水道上堰埭比較普遍。以致設立過多,皇帝下詔禁止隨便建埭。梁大同十一年(公元五四五年)梁武帝下詔清除不便航行的一些設施:“四方所立屯(屯田)、傳(驛站:)、邸(官舍)、冶(冶鑄),市(集市),埭(堰埭)、桁(浮橋)、渡(渡船),津(渡口)稅,田園……”[註:《梁書·武帝紀》]堰埭是其中的一項。皇帝想更多搜刮民財時,也在堰埭上打主意。如南齊永元三年(公元五零一年)為了皇帝吃穿玩樂把在揚州、南徐州(今南京市及鎮江專區)的橋、浮橋,陂塘、堰埭上服役的民丁,按應出的工折成現錢收歸政府。這樣陂塘、堰瀆無人管理維修,毀了不少①[註:《南齊書·東昏侯紀》]。由此可見民丁出工維修,政府淨收過堰商運稅款,還嫌不夠,又進一步剝削農民,等於加了一種賦稅。實際商船過埭時靠自己找勞動力拖船②[註:《宋書·郭世道傳》約在大明七年(公元四六三年)左右],大概只牛埭上的牛是政府餵養的。於是厚利所在,官吏是少不了貪污的。梁武帝天監十七年(公元五一八年)下了一道寬恤詔③[註:《梁書·武帝紀》],特別提到,凡是管理市(集市)、埭的官吏因為貪污被抄家的,要留一部分“田宅車牛”等叫他們謀生活。可見當時貪污普遍,也可見堰埭之多。這些堰埭需要時是可以隨時開放,放水的。一般由地方官吏決定,管理人員無權[註:《宋書·郭世道傳》約在大明七年(公元四六三年)左右]。
自破崗瀆經方山埭西接秦淮河。相傳秦淮河到建業城內還向東北開了一段直通倉城的渠道。城內的青溪,相傳是赤烏四年(公元二四一年)開鑿,以泄玄武湖水通秦淮河的[註:《讀史方輿紀要》江南一,轉引唐許嵩《建康實錄》。]。除此以外,建康附近,六朝時有許多溝瀆,如直瀆(在今南京東三十二里),班瀆(在今南京北)等等,相傳大半也是人工開的。孫吳末,建衡三年(公元二七一年)曾鑿過聖溪運河,北通江淮。發動了一萬壯丁,由於大石太多,沒有成功。這條渠是溝通長興縣的荊溪(和宜興荊溪有別)和廣德縣的郎溪。荊溪通苕溪和太湖。郎溪通水陽江和長江。
破崗瀆總長不過四、五十里,上邊有十四個埭。埭就是橫攔渠道的壩,渠道縱坡太陡,用堰分成梯級,可以蓄水、平水,保證通航。船過堰時需要拖上壩,再下放於相鄰段內。拖船上下壩最初用人力,後來用牛拉。用牛拉的叫牛埭。小船可以直接拖,大船就需要絞盤等簡單機械,可以算作最初的升船機。破崗瀆的埭是文獻記載中最早的埭。四、五十里內設了十四個,平均三,四里路一個,這已不很象是初步使用的建築物了。這些埭中最有名的是靠瀆東端的長岡埭,和西端的破崗埭。還有秦淮河上游支流句容河上的方山埭(在今南京市東南四十五里),相傳也是赤烏八年,陳勛建造的[註:方山埭,柏崗埭參看本章第一節。]。另外有控制赤山湖的柏崗埭。這些埭因為是通建康的要道,所以常見記載。
有名的堰埭還有在京口(今鎮江市)南面,運河上的丁夘埭是東晉初年建造的。從會稽郡(約相當今紹興、寧波兩專區)到吳興郡(約相當於今杭州市及嘉興專區)的水路有四個主要的埭。從東往西是浦陽南津埭(後名梁湖堰在今上虞縣城附近),浦陽北津埭(後名曹娥堰亦在今上虞縣城附近),西陵埭(後名西興堰,在今肖山縣西十二里),柳浦埭(在今杭州市東南錢塘江邊)。南齊時四個埭都是牛埭。永明六年(公元四八八年)西陵埭每天稅額是三千五百。當時因會稽豐收,吳興欠收,商旅往來特多。實際上稅可多收一倍。有人建議增稅額,一個埭每年多收百萬,四個埭都增稅額就是四百萬。連原稅額共收八百萬。這是一筆大收入。於是上面驚動了最高統治者,皇帝,下令訪察落實②[註:《甫齊書·顧憲之傳》]。
正因為水運發達,堰埭有利可圖。大小水道上堰埭比較普遍。以致設立過多,皇帝下詔禁止隨便建埭。梁大同十一年(公元五四五年)梁武帝下詔清除不便航行的一些設施:“四方所立屯(屯田)、傳(驛站:)、邸(官舍)、冶(冶鑄),市(集市),埭(堰埭)、桁(浮橋)、渡(渡船),津(渡口)稅,田園……”[註:《梁書·武帝紀》]堰埭是其中的一項。皇帝想更多搜刮民財時,也在堰埭上打主意。如南齊永元三年(公元五零一年)為了皇帝吃穿玩樂把在揚州、南徐州(今南京市及鎮江專區)的橋、浮橋,陂塘、堰埭上服役的民丁,按應出的工折成現錢收歸政府。這樣陂塘、堰瀆無人管理維修,毀了不少①[註:《南齊書·東昏侯紀》]。由此可見民丁出工維修,政府淨收過堰商運稅款,還嫌不夠,又進一步剝削農民,等於加了一種賦稅。實際商船過埭時靠自己找勞動力拖船②[註:《宋書·郭世道傳》約在大明七年(公元四六三年)左右],大概只牛埭上的牛是政府餵養的。於是厚利所在,官吏是少不了貪污的。梁武帝天監十七年(公元五一八年)下了一道寬恤詔③[註:《梁書·武帝紀》],特別提到,凡是管理市(集市)、埭的官吏因為貪污被抄家的,要留一部分“田宅車牛”等叫他們謀生活。可見當時貪污普遍,也可見堰埭之多。這些堰埭需要時是可以隨時開放,放水的。一般由地方官吏決定,管理人員無權[註:《宋書·郭世道傳》約在大明七年(公元四六三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