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

《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是國核安發﹝2006﹞20號檔案。

自2019年6月13日修改:
(1)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九項;
(3)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4)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的“(2)《研究堆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准書》”和第二項中的“(2)《研究堆最終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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