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縣市政園林局位於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主管全縣市政園林工作的縣政府職能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柱縣市政園林局
- 隸屬: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公用、環衛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對縣政府下達的專款用於市政維護、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資金計畫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依法依標準徵收市政、公用、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方面的費用。
(四)負責組織市政維護、公用、環衛事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
(五)主管城市道路、橋樑、道路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政維護單位的資質初審;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維護依法審批、驗收的行政管理。
(六)主管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坡邊地、綠化帶的綠化和管理工作。
(七)主管城市環境衛生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
(八)主管城市水務的行業管理;負責自來水企業資質審批和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二次供水依法審批的行政管理;負責垃圾、污水處理廠(場)的行政管理;負責公用設施的管理工作。
(九)主管城市市政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對亂搭、亂貼、亂畫、亂潑、亂丟、亂堆、亂放、亂停、亂靠、占道經營,游商,城市牛皮癬,亂吐亂扔和有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為監察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燈飾設定審批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洗車場(點)、停車場(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進行規劃和管理;負責城市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清潔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一)主管本縣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負責依法行使城市綜合執法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指導鄉(鎮)場鎮市容、市政、環衛、園林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計畫財務科牌子)
負責機關的黨務、政務、紀檢、文秘、信訪、接待、保密、信息交流和勤務管理工作;牽頭辦理議提案;負責行業系統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政工人事編制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類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宣傳工作;負責本系統資金計畫管理和財務會計及項目預(決)算;負責管理依法徵收的費用和搞好本系統的統計和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市政維護、公用、環衛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重要設施方案的審查工作。
(二)市容環衛管理科(掛監察執法科牌子)
負責起草市政維護、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擬定行業行政性收費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承辦行政執法委託事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負責有關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和法規宣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公用、環衛管理和監察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城市市容貌標準和城市容貌管理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檢查評比活動;參與環衛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環衛生事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
(三)市政科
負責組織制定全縣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維護管理的綜合整治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戶外燈飾建設、城市機動車、非機動車和運輸棄土的機動車、城市景觀和標誌物;負責重要地區(場所)和重大項目戶外燈飾建設方案的審定和戶外燈飾的設定審批工作;負責縣城副食、飲食和修車行業的場所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負責提供開發經營城市資源的可行性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的招商引資工作。
(四)園林科
負責園林(公園、廣場、公廁)、城市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坡邊地、綠化帶邊地、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的黨務、政務、紀檢、文秘、信訪、接待、保密、信息交流和勤務管理工作;牽頭辦理議提案;負責行業系統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政工人事編制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類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宣傳工作;負責本系統資金計畫管理和財務會計及項目預(決)算;負責管理依法徵收的費用和搞好本系統的統計和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市政維護、公用、環衛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重要設施方案的審查工作。
(二)市容環衛管理科(掛監察執法科牌子)
負責起草市政維護、環衛、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擬定行業行政性收費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承辦行政執法委託事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負責有關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和法規宣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公用、環衛管理和監察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城市市容貌標準和城市容貌管理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檢查評比活動;參與環衛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環衛生事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
(三)市政科
負責組織制定全縣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維護管理的綜合整治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戶外燈飾建設、城市機動車、非機動車和運輸棄土的機動車、城市景觀和標誌物;負責重要地區(場所)和重大項目戶外燈飾建設方案的審定和戶外燈飾的設定審批工作;負責縣城副食、飲食和修車行業的場所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負責提供開發經營城市資源的可行性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的招商引資工作。
(四)園林科
負責園林(公園、廣場、公廁)、城市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坡邊地、綠化帶邊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