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縣委、縣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標準;負責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貫徹執行社會救助政策、標準,負責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等工作。
(四)貫徹執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報縣政府審核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工作,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縣內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負責婚姻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和養老機構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九)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殘疾人福利制度。
(十)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落實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貫徹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受市民政局委託承擔本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負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領域行政執法,具體執法工作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四)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鄉鎮、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 與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法規、政策和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和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 與石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石柱縣民政局會同石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石柱縣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公文、機要、安全、保密、黨內法規、信訪穩定、檔案、精神文明、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後勤保障、會務、公務接待等工作;承擔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承擔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社會救助科。負責提出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擬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及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進行管理;承擔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救濟和襄渝鐵路建設傷殘民兵、民工救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臨時救助,承擔社會救助基金申報工作;指導最低生活保障及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查認定工作。
(三)養老福利科。承擔老年人、兒童、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福利工作;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落實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承擔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和孤兒生活補貼審核相關工作;承擔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相關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等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區劃地名和社會工作科。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治理、社會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擬訂實施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計畫;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界樁保護、地名管理以及邊際爭議調處等工作;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更名和撤銷等初審工作;負責規範地名標誌等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福利彩票管理相關工作;會同財政、審計和慈善機構推進捐贈款物的規範化管理,負責指導慈善協會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
(五)社會事務科(行政許可服務科)。承擔民政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負責縣民政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行業特徵不明顯、不能納入相關行業社會組織綜合黨委的全縣性社會組織(含脫鉤和直接登記)黨建工作進行兜底管理;按規定審核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人選;負責殯葬設施和公墓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登記機構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民政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室主任)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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