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戶桂林米粉店

石戶桂林米粉店

2014年1月,工商部門聯合公安機關查獲一起生產、銷售疑似病死豬肉案件,並順藤摸瓜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問題叉燒”的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戶桂林米粉店
  • 位於:廣西
  • 類型:店鋪
  • 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案件宣判,案件過程,

案件宣判

2015年6月15日,興寧區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三起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集中打擊危害食品安全、威脅消費者健康的犯罪行為。三起案件涉案叉燒6702斤,涉案金額125735元,九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案件過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華英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二十至一百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從黎某強、張某庭、黃某京(均另案處理)在廣西武鳴縣南寧華僑投資區里建農場保民屯、巴朋屯經營的養豬場收購死因不明或病死豬,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過衛生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死因不明或病死豬肉進行切分並銷售給被告人周明忠。
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某明(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衛生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的情況下,從南寧市周邊縣鎮收購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豬,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對上述收購來的豬進行切分並銷售。被告人姚壽林、唐玉奎則幫助文某明,將文某明收購來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進行切分並銷售。
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黃燕玲、陶國炎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從“肥英”(案發前已去世)、周明忠、文某明處購買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的豬肉,由被告人陶國炎駕駛車輛將豬肉運回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內,三人共同將購回的豬肉加工製作成叉燒後銷售至南寧市內的石戶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丙華經營管理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並負責食材的採購,徐丙華在採購食材時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執照、食品流通證、健康證等相關證件,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從2011年底開始長期低價從陶昌醒處訂購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製作的叉燒用於叉燒粉的製作及銷售,將叉燒粉提供給顧客食用。經鑑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處訂購叉燒達6702斤,價值達125735元。被告人徐丙華指示員工農某在製作石戶米粉店的《餐飲單位食品原料進貨驗收台帳》中填寫虛假信息,以備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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