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建彬
- 別名:石建兵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02-13
- 性別:男
- 戶籍地:江蘇省南通市
人物簡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簡歷
1992年6月任接運公司經營科副科長(聘用),
1993年1月任接運公司經理助理(聘用),兼任商務科科長,
1995年12月任接運公司總經理助理(聘任),
1999年5月任接運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0年11月任接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5年11月任糧油集團副總經理,
2006年6月經中共南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推薦為糧油集團總經理人選,
2006年7月經糧油集團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聘任為糧油集團總經理,
2014年2月經糧油集團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任糧油集團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
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兼任接運責任公司總經理<聘任>,
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兼任中國華糧南通接運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南通糧油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石建彬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17日經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經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石建彬犯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一案,於2017年4月7日作出(2015)通刑二初字第0251號刑事判決:一、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石建彬退出職務侵占犯罪贓款人民幣48100元(其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退出的人民幣624000元抵作退贓款),均發還被害單位南通糧油集團有限公司。三、追繳被告人石建彬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2447950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石建彬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