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

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是由石家莊市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二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廣泛聯繫全市音樂工作者,積極開展各種音樂活動為石家莊市“三個建設”做出貢獻;積極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

2024年4月,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進行了換屆工作。武惠安當選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第八屆主席團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
  • 地點:石家莊市
  • 類型:音樂家協會
  • 職責:積極組織會員深入生活
發展歷史,協會性質,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2024年4月,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進行了換屆工作。

協會性質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並接受其領導。接受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管理。協會為河北省音樂家協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協會業務範圍:(一)積極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民眾,大力開展各類音樂活動,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倡導廣大作者,解放思想思想,銳意創新,創作出既有時代感,又具藝術魅力的精品力作。(二)積極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公開化建議和意見和建議。(三)積極舉辦各種音樂培訓班和學術研究,評獎等活動,為會員全面提供信息服務,努力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組織各種類型的比賽,演出,學術交流、觀摩活動,豐富人們的音樂文化活動。(四)加強與兄弟市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調研,為政府有關政策提供依據。(五)承辦政府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調研,為政府有關決策提供依據。(六)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內部考評和監督機制,對違反章程和行規行為進行處理。

機構設定

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第六屆主席團、秘書處名單
主席:武惠安
副主席:馬 佶、王 剛、牛軍波 李 英、秦 川、荀雅恆、姚秀梅、劉新圈
主席團委員:(21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保華 王芳 申建博 劉萍孫廣志 劉虹劉宏偉佟國芳杜海建
陳新明 張瑞仙張金禮孟奇峰曹林袁文海 儲昱趙 巍 高曉進
竇建平靳春民魏盛海
秘 書 長:馬佶(兼)
副秘書長:(6人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錄文 王英王芳 齊會超 陳庚 高國亮
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第八屆主席團名單
主 席:武惠安
副主席:王芳、王茂、李林、李文強、何玲莎、高曉進、梁文正、韓瑞雪
秘書長:高曉進(兼)

協會章程

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石家莊市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石家莊市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二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廣泛聯繫我市音樂工作者,積極開展各種音樂活動,為我市“三個建設”做出貢獻。積極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並接受其領導。接受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管理。本會為河北省音樂家協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駐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興凱路219號(市政府西院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一)積極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民眾,大力開展各類音樂活動,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倡導廣大作者,解放思想思想,銳意創新,創作出既有時代感、又具藝術魅力的精品力作。(二)積極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公開化建議和意見和建議。(三)積極舉辦各種音樂培訓班和學術研究、評獎等活動,為會員全面提供信息服務,努力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組織各種類型的比賽、演出,學術交流、觀摩活動,豐富人們的音樂文化活動。(四)加強與兄弟市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調研,為政府有關政策提供依據。(五)承辦政府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調研,為政府有關決策提供依據。(六)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內部考評和監督機制,對違反章程和行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一)單位會員;(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凡贊成本會章程的國家級及省級音協會員,經本協會備案,履行有關手續後,即可成為本協會員。(二)凡在石家莊市工作的音樂愛好者,音樂教育工作者,年滿十八周歲,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1、本人音樂作品,演品,演奏,輔導獲市級以上獎勵者;2、本人音樂作品、專業論文,樂評等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者;3、具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者。(三)在組織開展音樂活動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一名本會會員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二)經主席辦公會討論通過,辦理會員證後即為本會會員;(三)同級協會會員由外地調入我市工作者,履行有關手續後可轉為本會員,在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吸收會員;(四)新批准的會員應交本屆會費和手續費。
第十條 會員離有下列權力:(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力;(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發現和培養人才,發展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黨紀、國法和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寓言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如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電話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其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電話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也可兼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包括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秘書長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重要會議。(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經與主席協商,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 ;(四)負責向主席匯報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助;(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按社團國管理要求,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終止或解散,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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