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是在石家莊市召開的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
辦法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62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金融創新,推動全市金融業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石家莊市改進和深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十條扶持政策》(石字〔2018〕32號)、《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石發〔2018〕2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是市政府授予獲獎單位開展金融創新、提升金融服務的榮譽,獲獎證書不構成確定項目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條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主要表彰獎勵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改進和深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完善金融服務功能、推動轉型升級等,研發實施的金融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工具創新和服務創新等金融創新項目。
第四條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的評選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實施。建立金融創新獎評審專家庫,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在石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學者組成。
第五條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以下機構可按規定申報金融創新獎:
(一)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石家莊市(不含辛集,下同)行政區域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
(三)報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申報金融創新獎:
(一)為滿足市場主體的金融服務需求,由金融機構研發實施的新型金融產品、金融技術和金融工具。
(二)為推動京津冀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顯著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
(三)為支持和促進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推動“4+4”現代產業發展,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
(四)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增加社會融資規模實施的具有突出經濟和社會效應的金融創新。
(五)為推動金融業發展,研發實施的具備行業代表性和領先優勢的金融技術創新和工具創新。
(六)其他金融創新。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兩年內完成研發,並投入實施運用一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二)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的示範效應。
(三)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能夠有效預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
(四)自主調研開發,並在全國率先實施,或得到上級監管部門採納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第九條 對於積極落實國家支持創新改革舉措,在科技金融創新和軍民深度融合方面,特別是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板”、金融機構研發推廣基於“六專機制”(專營的組織架構體系、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專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專項的激勵考核機制、專屬的客戶信貸標準)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研發推廣中小企業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產品、支持軍民融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明顯成效的,優先支持參與評選。
第十條 對積極推廣服務貿易創新試點經驗,特別是在國際物流運輸服務貿易、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境外投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提供多樣化融資支持並已取得明顯成效的,優先支持參與評選。
第十一條 申報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的項目,不得違反現行金融監管的政策規定,在權屬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爭議。
第三章 獎勵申報
第十二條 石家莊市金融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申報通知,收集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規範填寫申請表,並附項目創新和實施情況報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證明、補充材料,並對申報金融創新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單個單位原則上每年申報金融創新項目不得超過三個。申報單位應為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發和實施單位。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申報。
第四章 評定和獎勵
第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收集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提交進入專家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在申報期滿後一個月內,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河北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等單位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
第十七條 組織公示。經評審提出的獎勵項目應在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書面報請市政府批准審定。
第十八條 通報獎勵。根據金融創新的影響力和貢獻度,每年綜合評選出10個金融創新獎,每個獎項獎勵20萬元。金融創新獎評定後,市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並通報表彰。
獎項評選堅持寧缺勿濫,可以缺額,但不能突破。
第十九條 迴避原則。評審過程中,應當嚴格篩選評審專家組成員,與金融創新候選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所涉項目評審。
第二十條 保密原則。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未經申報單位同意利用該技術成果獲利。
第二十一條 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金融創新獎項目有異議的,可於公示期間,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署名書面材料、有效證明材料以及聯繫方式。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及時調查,對存在異議且調查屬實的項目,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