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積極引導和推動我市金融機構通過大力開展金融創新,有效增加信貸投放,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我市金融機構經營和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金融創新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營口市金融創新獎(以下簡稱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金融創新獎授予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完善金融服務功能、防控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服務創新驅動、推動轉型升級為主要特徵的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技術創新、工具創新、制度創新等,並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金融創新項目。
第四條 金融創新獎的評審,應當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創新發展,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協調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成立營口市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營口市金融發展局。評審會負責金融創新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金融創新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金融創新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金融創新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審定評審專家名單;
(三)審批評審結果。
第六條 評審會辦公室具體承擔金融創新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金融創新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程式等;
(二)組織擬訂評審專家管理、績效考評和退出制度,建立評審專家庫;
(三)組織編制金融創新獎年度工作計畫;
(四)負責受理金融創新獎的申報、組織評審及經驗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五)調查核實申報的金融創新項目;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專家履職情況;
(七)向評審會報告金融創新獎評審專家的評審結果,公布獲獎項目名單。
第七條 金融創新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
(一)在解決我市項目融資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或者對解決我市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具有突破和開創意義;
(二)在輔導和支持企業上市、發行債券融資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實現企業上市和企業債券融資新突破;
(三)提升保險服務社會經濟的功能,對創新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科技自主創新、便利中小企業融資、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等領域貢獻較大,幫助解決國家級、省級項目落地,在同行業具有領先水平;
(四)在提高金融科技水平、提高支付結算效率、加快資金周轉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
(五)項目的經驗、做法、工作成果獲得中央、省、市領導批示,被主流媒體、重點刊物宣傳報導、推廣;
(六)其他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創新項目。
創新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權屬及合法性明確。
第八條 金融創新獎每2年評選一次,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建立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二)熟悉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嚴格遵守評審規則,客觀公正;
(四)接受過金融相關知識性系統培訓,掌握金融管理新知識、新方法及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掌握金融創新獎的評審方法,具有綜合分析、獨立判斷能力;
(六)評審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未滿8年,但是在該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且符合評審專家其他條件的,經評審會認定,可以成為評審專家。
經評審會認定的評審專家頒發《金融創新評審專家證書》。
第十條 金融創新獎的評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告。金融創新獎評審前,由評審會辦公室在“金小二”金融綜合服務平台上公布金融創新獎的申報日期和工作安排。
(二)申報。符合金融創新獎申報條件項目的權屬單位,填寫申報表、項目基本情況表等相關材料。根據項目性質提交項目批文、鑑定報告、相關論文報告或者專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等補充材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確定的單位申報。凡在項目權屬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方面存在爭議的,不受理其申報。
(三)材料審查。評審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時通知申報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四)初審。評審專家組成若干評審小組,對相關專業領域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出一定數量的項目進入複審程式。
(五)複審。評審專家對進入複審階段的項目對照評審標準逐項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對評審結果進行表決,評選出金融創新獎名單。
(六)現場考察。根據需要評審專家可以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者組織答辯。
(七)評定。評審會對獲獎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名單。
(八)公示。評審會辦公室將獲獎名單在“金小二”金融綜合服務平台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獲獎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評審會辦公室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九)異議調查。評審會辦公室負責對異議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經評審會批准後,取消其獲獎資格。
(十)頒獎。為獲獎項目的主創團隊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一條 金融創新獎獎項和獎金設定如下:
(一)特等獎1名,獎金50萬元;
(二)一等獎1名,獎金30萬元;
(三)二等獎2名,獎金各20萬元;
(四)三等獎3名,獎金各10萬元;
(五)鼓勵獎10名,獎金各5萬元。
獎金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統一撥付。
申報項目條件達不到評獎標準的,可以缺額,但不能突破。
第十二條 對獲得金融創新獎的項目主創人員,優先推薦參加全市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金融創新獎榮譽的單位,評審會辦公室經查證屬實的,要及時提請評審會撤銷其金融創新獎,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機構5年內不得參加金融創新獎的評選,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對在金融創新獎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申報項目涉及的商業秘密和評審情況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項目成果。
第十五條 評審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金融創新獎評定標準和評審專家考核制度,由評審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9〕13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金融創新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金融創新獎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5月27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3日
政策解讀
為積極引導和推動我市金融機構圍繞解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促進我市金融機構通過大力開展金融創新,有效增加信貸投放,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全地區金融機構經營和服務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並徵求我市有關部門意見,形成《營口市金融創新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九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指導思想。
《辦法》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以及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在遼金融機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積極引導我市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努力提升我市金融業核心競爭力,形成在區域金融中的比較優勢,不斷提高金融業服務地方經濟的水平,更好地支持全市經濟發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則。
堅持合法合規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三部分:目標任務。
通過引導和鼓勵全市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促進全市金融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改進金融服務,增加信貸投放,著力解決我市經濟發展中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手續繁等問題,增強我市經濟發展活力,為全市經濟發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撐。
第四部分:獎勵對象。
(一)全市各金融機構。
(二)全市各正規類金融機構。
第五部分:評定等級和評選標準。
共設立特等獎1名,獎金50萬元;一等獎1名,獎金30萬元;二等獎2名,獎金各20萬元;三等獎3名,獎金各10萬元;鼓勵獎10名,獎金各5萬元。
評選標準包括:通過改變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組合,為市場提供了性能更好、質量更好的新工具、新業務、新服務等。
第六部分:評審委員會設立。
評審專家組成員從市有關部門、駐營金融監管機構等單位推薦的專家中產生,委員會主席由分管金融副市長擔任。
第七部分:申報程式。
“營口市金融創新獎”評選公告由市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在“金小二”金融綜合服務平台發布。由申報單位應當填寫市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製作的申報表、項目基本情況表等規定材料,各金融機構上級單位或總部負責對其分支機構的申報項目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部分:評審程式。
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全部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金融創新獎評選分初審、複審兩個階段。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市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可組織評審專家組成員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第九部分:公示和授獎。
金融創新評審委員會對其審查通過的擬獲營口市金融創新獎的單位在“金小二”金融綜合服務平台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舉行頒獎大會,對獲獎機構主創團隊頒發證書及獎金。
該《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以市政府檔案印發。
營口市金融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