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建設,指導協調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負責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報。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推進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要落實省、市關於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我市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察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宣傳、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二)財務審計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開展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指導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相關工作。牽頭提出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做好各項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組織生態環境普法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四)環評監督和科技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後核查與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組織協調國家和省、市重大科技專項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五)土壤管理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市土壤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管理處。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建設項目總量來源核定工作。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九)生態環境監測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統一管理全市環境監測數據;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監測數據質量核查和監管工作。
(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含醫療廢棄垃圾)、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一)大氣污染防治處。負責全市大氣、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十二)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承擔市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協調與監督工作。
(十三)信訪處。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生態環境信訪工作,受理涉及生態環境工作的來信、來訪、來電、來郵,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生態環境信訪事項,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和信訪舉報線索移交機制,負責信訪案件的交辦、督辦、檢查,做好及時答覆和信息公開工作。
(十四)綜合規劃處。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市級目標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協調督導處。負責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分析大氣和水污染安全形勢並提出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問題;負責督促指導各級有關部門落實關於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部署和要求,負責市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指揮部議定事項的督導落實工作;負責各級環境督查的協調、聯絡工作,負責環境問題線索的移交移送和督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問責追責相關工作。
(十六)環境應急處。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開展環境應急培訓;調查處理市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檢查和應急能力建設。
(十七)人事處(老幹部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臨時出國(境)人員政治審查等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指導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老幹部服務工作。
直屬單位黨委(機關紀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行政編制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科級領導職數27名,其中,正科級20名(含直屬單位黨委專職副書記兼機關紀委書記1名、核與輻射總工程師1名、大氣污染防治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7名。縣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長安區分局、橋西區分局、新華區分局、裕華區分局、藁城區分局、鹿泉區分局、欒城區分局、正定縣(正定新區)分局、晉州市分局、新樂市分局、井陘縣分局、無極縣分局、深澤縣分局、行唐縣分局、靈壽縣分局、趙縣分局、高邑縣分局、贊皇縣分局、平山縣分局、元氏縣分局、井陘礦區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規格均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是:在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
藁城區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1名,鹿泉區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9名,晉州市分局、新樂市分局、平山縣分局、趙縣分局、無極縣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各8名,長安區分局、橋西區分局、新華區分局、裕華區分局、正定縣(正定新區)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各7名;各分局科級領導職數均為1正2副,各設2個內設機構:綜合科、管理科,股級領導職數2名。
欒城區分局、井陘縣分局、行唐縣分局、靈壽縣分局、高邑縣分局、深澤縣分局、贊皇縣分局、元氏縣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各6名,科級領導職數均為1正1副,各設2個內設機構:綜合科、管理科,股級領導職數2名。
井陘礦區分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5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設2個內設機構:綜合科、管理科,綜合科股級領導職數1名,管理科科長由一名副局長兼任。
現任領導
局長:張立欣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石家莊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石家莊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