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

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編制:26名
  • 工勤人員編制:3名
概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概況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46號)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40號)檔案精神,設立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為市領導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法制服務,協助市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地方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審查責任;負責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備案及公布;負責對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四)負責對市政府交辦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和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及各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定有關配套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
(六)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評議、考核、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組織實施。
(七)負責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核發、年檢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培訓工作;負責行政罰沒許可證的審核備案工作。
(八)依法承辦行政複議案件;承辦行政複議調解事項;對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工作。
(九)受市政府法人代表委託,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應訴、賠償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政調解工作和督導、檢查工作。
(十一)組織清理、編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編輯出版本市政府規章彙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譯本。
(十二)協助落實市政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開展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和政府法制網站的建設管理;組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制服務。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落實市政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值班、檔案、信訪、保密、督查、提案、財務、網路等工作;組織法制理論的研究和交流,編髮政府法制工作信息;負責各處之間業務協調工作;負責機關編制、人事、勞動工資、黨務、紀檢、工會、計生、幹部培訓及後勤行政工作。
(二)法規處
具體承辦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的組織起草或者起草、審查修改、徵求意見、協調論證工作;承辦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審核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事項;承辦上級及市人大交辦的立法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組織指導政府規章清理工作。
(三)備案編譯處
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前置審查和縣(市)、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備案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事項;負責市政府規章的翻譯審定、彙編發行工作。
(四)監督協調處
組織或者參與對行政處罰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部門之間矛盾和爭議的協調及其他涉法事宜;負責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行政罰沒許可證的審核、備案、發放工作,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持證人員資格,並組織持證人員的法律培訓;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受理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五)行政複議處
承辦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調解事項;負責與行政複議有關的來信來訪工作;對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處理建議;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統報工作;研究行政複議實踐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組織起草行政複議的配套制度草案,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調解應訴處
承辦受市政府法人代表委託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和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工作;承辦市政府決定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市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以市政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審查;負責全市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統報工作;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議;監督檢查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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