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民心河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民心河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9.02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民心河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市十屆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民心河管理,保證民心河水體清澈,設施完好,建設優美清潔的城區環境,根據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心河規範範圍內的水體、公園、遊園、各類設施及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設施,是指民心河規劃範圍內的下列專有(不含城市公共地下設施、管網)設施:
(一)河道設施:河道、橋樑、涵洞、閘門、攔水壩、溢水堰、取水碼頭、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二)園林設施:花壇、綠地、雕塑、噴泉、碑刻、護欄、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三)環衛設施:公廁、垃圾箱;
(四)照明設施:用於民心河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民心河的管理實行綜合協調、業主負責、部門監督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民心河的管理。其他產權單位在市民心河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下,依據本辦法負責所屬公園、遊園、河道的經營與維護管理。
與民心河管理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民心河的管理工作實施監督,並委託市民心河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可通過捐資、參加義務勞動或認養、認管等方式參與民心河的開發建設或維護。市民心河管理機構應在規劃範圍內劃定或開闢出適應市民從事紀念性植樹活動的園地。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及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家)委會,應利用各種形式宣傳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增強公民自覺愛護民心河的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民心河設施,保持民心河環境衛生、維護民心河秩序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積極參與民心河開發建設和維護,舉報違法行為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民心河市轄區段的管理費用從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民心河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面滿足景觀需要、無漂浮雜物,水質達到國家《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二)河道通暢,設施完好,保證正常使用;
(三)夜景燈飾與路燈照明同時開啟,連續亮燈顯示不低於四小時,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按統一要求保證亮燈時間;
(四)園林綠地的花草樹木成活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五)各類設施、公園、遊園保持整潔美觀,綠地、甬道和遊人活動區無紙屑、菸頭、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九條 民心河水源主要為崗南、黃壁莊水庫水。農灌季節利用石津灌渠引水,非農灌季節利用地表水輸水管線及二次處理水補水。
第十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合理開發水源的原則,制定用水計畫。
水資源調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保障民心河正常年份和季節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第十一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打撈水面漂浮雜物,定期進行河道清淤,並按照國家標準對民心河水質進行分析,發現未達標準時,應及時更換或採取其它淨化措施。環保部門應定期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
第十二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應建立河道和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組織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損壞時,應即時修復。
汛期和遇有暴雨時,市民心河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河道水情,並在城區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迅速採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三條 民心河規劃範圍內的經營項目和攤位的設定,由市民心河管理機構依照規劃設計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公共綠地及樹木的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等工作由經營者承擔。
確定的經營者應簽訂書面的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契約,契約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責任人;
(二)責任地段;
(三)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標準;
(四)權利與義務;
(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責任人應及時進行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補栽和病蟲害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
清掃保潔責任人應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對各自管理區段實施清掃保潔。清掃時應避開遊人尖峰時段。
第十五條 民心河規範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引用河水;
(二)向河內投擲雜物、在河內漂洗物品及其它污染水體的行為;
(三)向河內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廢棄物或有毒有害物品;
(四)從事養殖活動或者擅自進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娛樂活動和經營活動。
(五)擅自啟閉閘門、開關;
(六)焚燒雜物、損壞民心河設施或擅自從事爆破、挖坑取土;
(七)擅自動遷民心河設施或在河道內築壩,設閘,架設、鋪設管線,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
(八)侵占、損毀、踐踏園林綠地,損壞花草樹木;
(九)擅自設定廣告或設定經營攤點;
(十)市政府公告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民心河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按照本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執行:
(一)因城市建設確需動遷民心河設施或依附民心河設施架設、鋪設管線和修建建(構)築物的;
(二)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民心河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的;
(三)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在民心河規劃區域內修剪樹木的;
(四)因搶修管線急需修剪、扶正、伐移樹木或挖掘綠地的;
(五)在民心河規劃範圍內設定廣告、標誌牌、標語牌、霓虹燈、燈箱、電子螢幕、條幅、畫廊、櫥窗的。
在民心河北線從事前款第(一)項活動的,需報省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擅自引用河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向河內投擲雜物,在河內漂洗物品及其他污染水體的,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
(三)向河內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廢棄物、有毒有害物品,屬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八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擅自進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娛樂活動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從事養殖等經營活動的,處以八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擅自啟閉閘門、開關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損壞民心河設施或擅自爆破、挖坑取土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七)擅自動遷民心河設施或在河道內築壩,設閘,架設鋪設管線,搭建建(構)築物的,處以八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按照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民心河設施損壞或水體污染、流失,不能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民心河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民心河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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