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以下簡稱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第三條醫療補助基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二章實施範圍
第四條市區國家公務員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職工和退休職工。
第五條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在職公務員和退休人員,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共同審核。
第六條不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範圍的企事業單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或世界冠軍的運動員,不駐會的人大副主任和政協副主席,列入國家公務員補助實施範圍。
第七條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其他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
第三章醫療補助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醫療補助基金的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在崗在職公務員工資總額的6.5%。
第九條屬於財政負擔的醫療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及時撥付給經辦機構;其他單位的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按月向同級經辦機構繳納。
第四章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享受醫療補助對象的下列補助項目:
(一)個人賬戶的補助;
(二)普通病門診醫療費的補助;
(三)在職公務員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的補助;
(四)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住院醫療費,危重搶救病種、C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特殊病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起付標準後的補助;
(五)超過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後的住院醫療費及危重搶救病種、普通病種、慢性病病種、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C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特殊病病種門診醫療費的補助;
(六)基本醫保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的補助;
(七)住院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物品(丙類除外)需個人先自付的醫療費;
(八)基本醫保自付部分醫療費的補助。
第十一條未在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不屬於公務員補助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二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個人賬戶補助,在職公務員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的比例劃入本人個人賬戶;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為基數,按1%的比例劃入本人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在職公務員普通病門診醫療費,超過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後,醫療補助基金支付比例為90%,個人支付10%,支付限額為每年每人1000元。
第十四條在職公務員患慢性病,經市級經辦機構認定後,其門診醫療費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慢性病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200元;超過起付標準後,醫療補助基金支付90%,支付限額為每年每人1萬元。
第十五條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900元;市屬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300元。超過起標準後,醫療補助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
第十六條在職公務員患普通病和慢性病病種、退休人員門診就醫,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兩家或一家(包括普通病和慢性病)協定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的,其中一家必須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醫保年度內不予變更。非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醫療補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首次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大於200元)的補助,為每年每人200元。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第十條第四款所列項目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個人負擔比例補助,為5個百分點,但個人負擔比例不得低於4%。
第十九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住院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物品(丙類除外)先由個人自付比例的補助,為10個百分點。
第二十條醫療補助基金用於享受公務員補助人員基本醫保自付部分醫療費和超過基本醫保基金支付限額後的補助。2017年個人自付醫療費的年度起付標準2萬元,以後年度視公務員補助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比例為起付線以上至1萬元(不含起付線)部分補助50%,1萬元以上至2萬元部分補助60%,2萬元以上至3萬元部分補助70%,3萬元以上至4萬元部分補助80%,4萬元至最高補助限額補助95%。
第二十一條每個結算年度醫療補助基金支付醫療費的支付限額為40萬元。
第二十二條協定醫療機構為參保職工使用醫療補助基金支付醫療費,所用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收費標準同職工基本醫保。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享受醫療補助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應個人負擔的,由本人支付;應醫療補助基金負擔的,使用社會保障卡由協定醫療機構記帳結算。但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超過醫療補助基金支付2萬元之後,由個人墊付現金,於次年一至四月份到市級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與協定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參照職工基本醫保醫療費結算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基金管理制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確保醫療補助基金收支平衡。
第二十七條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自付醫療費,由公務員補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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