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商業辦公用房庫存較多,消化周期較長的實際,制定以下細則。其中有一點尤為引人注意:“購買商業辦公用房併合法穩定居住的購房人子女,符合相關入學條件後,由所購商業辦公用房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調劑安排入學。”這意味著購買商住房後子女入學的條件將更為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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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8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商業服務業用房去庫存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商業服務業用房去庫存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0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商業服務業用房去庫存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6〕140號)的要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商業辦公用房庫存較多,消化周期較長的實際,制定以下細則:
1.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應規模和時序,調控土地供應節奏;以我市房地產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為目標,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制定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適當降低商服用地供應總量。(牽頭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規劃局)
2.開展商業服務業用房存量系統性調查,掌握存量商業服務業用地、科技研發用地數量和規劃可建面積情況;調查數據明確商業服務業用房庫存較大、消化周期較長的區域,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新建項目中的商業服務業用地比例,適度調整規劃指標。(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規劃局)
3.對於已出讓或劃撥、已開發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再調整為居住用地;對於未出讓或劃撥、未開發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位於新客站、老火車站、北站等區域規劃的商業服務業核心區,原則上不再調整為居住用地。
對於調查數據明確商業服務業用房庫存較大、消化周期較長的區域,在滿足環保、日照、公共設施配套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調整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質,並結合控規動態維護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比例,調整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應超過60%。
市徵收、土地、財政、規劃等部門和各區政府,對尚未列入房屋徵收計畫、城中村改造計畫和土地收儲計畫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梳理,規劃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建設項目暫緩列入改造計畫;對於位於商業辦公用房庫存量較大區域已經列入改造計畫,且規劃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建設項目,暫緩供應土地或發展除商業辦公以外的其他功能。已供地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已開發的商業服務業設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自持物業進行經營租賃,或發展其他功能。(牽頭單位:市規劃局,配合單位:市國土局)
4.商業服務業用房出現階段性空置的,鼓勵和支持各縣(市)、區出台扶持政策,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吸引企業和產業進入,形成規模化租賃經營。(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5.鼓勵利用現有的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建築發展“大眾創業”、“網際網路+”等國家政策支持的新興產業及養老康復、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產業。對於商業辦公類建築,變更使用功能後仍為民用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不再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於工業倉儲類建築,變更使用功能為民用的建設工程,且滿足相關環評、安評要求,規劃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後,再行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牽頭單位:市規劃局,配合單位:市消防支隊)
6.購買商業辦公用房併合法穩定居住的購房人子女,符合相關入學條件後,由所購商業辦公用房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調劑安排入學。(牽頭單位:市教育局,配合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7.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允許各種經濟成分、各類投資主體設立房屋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房屋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滿足不斷增長的房屋租賃需求。房屋租賃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可將房屋(住房)租賃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經營範圍可為房屋租賃經營,按規定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政策支持。(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工商局)
8.市住建部門要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制定支持商業用房、住宅等改建為租賃住房的具體政策,加強部門協調,最佳化手續辦理流程。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後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依據法律法規應申報消防行政許可(備案)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鼓勵既有建築按照設計規範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規定進行改造後出租,此類改造建築享受國家和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支持政策。(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消防支隊、各縣(市)、區政府)
9.市住建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要支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開展租賃業務;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屋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10.鼓勵個人、房屋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租賃;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個人委託房屋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房屋;充分發揮房屋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屋租賃信息採集和租賃服務方面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房屋租賃經營。對合法改造房屋用於出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相應的便利。(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11.對依法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落實營改增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責任單位:市國稅局)
12.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房屋租賃企業的融資需求,加快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最佳化信貸辦理流程,加大對房屋租賃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開發建設並持有經營租賃房屋的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比照保障房建設或者棚戶區改造貸款優惠條件發放長期低息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庫存商品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或房地產開發貸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屋租賃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等,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探索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13.市住建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號),嚴格落實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制度;要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推行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和契約網上籤約,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契約網上登記備案;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進信息共享,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牽頭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