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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5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規範取水井報廢處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機井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取水井是指全市範圍內正在使用、暫時停用和已經廢棄的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條取水井安全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權責一致、安全第一、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政府應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實管理經費並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加強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破壞取水井安全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取水井的所有者為取水井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財政資金開鑿的取水井,由縣級或鄉級實施單位負責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使用個人、集體、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社會資金開鑿或其他所有權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會商有關村(居)委會,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經查找無法明確責任人的,按無主取水井處理。
第六條取水井所在地村(居)委會應將下列取水井信息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產權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時間、井徑、井深、井管材質、濾水管長度及位置、配套水泵型號、配電線路及設備、監控設備,井台、井蓋、井房、防護設施、警示標識情況等。
第七條責任人應採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應設定井台、井蓋、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二)暫時停用的取水井應進行封存,重新啟用需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已報廢取水井或鑿井過程中產生的廢井應按本細則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責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對取水井信息實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進行巡查。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取水井應予以報廢: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無法取水的或乾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水質已嚴重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等相關標準且無法通過修復進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彎曲,井管破裂、錯口、脫節,濾水管發生物理或化學原因堵塞,機井淤淀等原因發生的受損,導致無法修復或修復價值較低的;
(四)無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第十條責任人應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報廢申請,村(居)委會應在接到申請10日內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5日內審核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主取水井由所在村(居)委會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報廢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5日內審核後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廢申請15日內採取現場調查等方式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取水井應確定處置方式。
責任人應按照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方式,7日內選擇專業施工隊進行處置。無主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村(居)委會負責處置。
第十一條報廢取水井處置應採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報廢的取水井,採用封閉或填埋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或因受損無法修復而報廢的取水井,應採用填埋的方法;對污水不易通過取水井滲入地下,且為單一含水層的,也可採用封閉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實,恢復地貌。
第十二條責任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報廢取水井處置前,應對井口和取水井周圍進行必要的清理,機泵、輸變電設備、監控設備及井台、井房、出水池、防護設施等,應及時拆除並移離現場或妥善處置;對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進行割除,割除深度應根據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確定。
第十三條報廢取水井處置應採取以下技術措施:
(一)採用填埋方法的,應選用天然、無雜質和高塑性粘土,處置材料壓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時,在割除井管後,應填入當地土夯實至與地面齊平,並恢復地貌;
(二)採用封閉方法的,應檢查井壁強度,必要時採取防止井壁坍塌的加固措施,加設井蓋,井蓋應堅固、嚴密,覆土厚度不應低於當地凍土層厚度,且不得低於1米。
報廢取水井處置後,應確保地面堅固、密實。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監督責任人按照要求處置報廢取水井,並在處置完畢後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達到處置標準的,將處置結果納入取水井管理台賬;對未達到處置標準的,要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責任人、村(居)委會限期整改,並重新驗收。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解釋,具體工作由市水務局承擔。各縣(市)、區應依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本細則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