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外事教育集團章程》是石家莊外事教育集團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
- 制定單位:石家莊外事教育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
第二條 職業教育集團實行理事會制和相互參股、校企聯合管理制。是由職業教育機構和企業按照平等的原則,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集團的功能是集職業人才開發、職業人力資本運作、職業信息溝通、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為一體,形成規模優勢,提高教育和企業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能力,讓學校辦學和企業經營獲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以重點學校為龍頭,以專業為紐帶,整合職教資源,形成整體優勢,突出專業特色,拓展就業渠道,增強整體實力。通過校校聯合、校企聯合,充分發揮集團組合效益和規模效應,全面提高各成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建立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整合職業教育資源,實現行業內教育和企業及相互間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拓展空間、增強總體實力的目標,為滿足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職業人才的需要服務。
第五條 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地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外事職業學院內(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常山西路4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的業務範圍:
(一) 培養各類職業技術人才;
(二) 溝通職業技術人才供求信息;
(三) 建立職業教育改革與創新機制;
(四) 滿足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和企業用人需求;
(五) 為職業學校學生試驗、實習及專業課教師培訓提供支持等;
(六) 探索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和企業人力資本運作的模式;
(七) 鼓勵並協助集團單位投資新的實訓基地和教育產業;
(八) 以石家莊外事職業學院為基礎,協助各理事單位之間進行協作、參股、轉讓、託管和租賃等,以達到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
(九)按照董事會決議,執行“四部一委”對控股企業的管理。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七條 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是由成員單位組成的集團,實行單位成員理事會制。所有成員單位要自覺遵守集團《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師資、實驗實習設施、學分互認、基地建設、職業技術鑑定、課題研究、教材改革、教育信息、產教結合、校企聯辦、招生與就業等各個方面相互合作,達到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提高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效益。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單位成員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二) 有加入職業教育集團的意願;
(三) 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單位成員理事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大會發給單位成員理事證書。
第四章 聯合管理
第十條 聯合管理特指由集團主投資的控股比例超過50%的理事單位。聯合管理的執行部門為“四部一委”行政部、審計部、人事部、財務部和校務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聯合管理的理事單位仍保持獨立法人、獨立核算;
第十二條 聯合管理單位可組成統一董事會,四部一委在董事會指導下工作;
第十三條 四部一委按董事會形成的決議統一協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職業教育集團成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 集團成員地位一律平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各集團成員有優先享用集團內信息交流、教學諮詢、實訓實習設施和實習基地使用的權利;
(三) 根據本單位發展對職業人才實際需要,有權向常務理事會、理事大會提出議案;
(四) 建議修改本章程;
(五) 參與集團的各種活動;
(六) 可以利用集團的無形資產,加快理事單位的發展;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 對集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 集團成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理事大會決議,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二) 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和崗前培訓制度;
(三) 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四) 主動與集團秘書處聯繫,主動提交理事單位的重要信息;
(五) 向集團通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六) 集團單位成員理事間應加強交流、溝通、團結和協作,自覺維護集團信譽。
第十六條 集團單位成員理事退出集團時應書面通知集團秘書處,並交回單位成員理事證書。
第十七條 單位成員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集團成員單位推薦1名代表,擔任職業教育集團理事。集團理事原則上由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單位參加集團的會議及有關活動。集團理事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 熱心支持職業教育事業和學習型企業建設;
(三)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集團成員單位的領導者;
(四) 有一定的職業教育工作經歷或企業管理的經驗。
第六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設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負責集團總體工作的落實與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名譽理事長由理事大會聘任。理事長由5名以上理事聯名推薦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才有效。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提議,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召開臨時理事會。在召開理事會期間,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主持工作。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決議重大問題需半數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才有效。在理事大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大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 集團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職業教育界和企業界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第二十五條 理事大會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
(三) 制定集團年度工作方案;
(四) 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 審議通過集團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職責是:
(一) 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 實施集團年度工作方案;
(三)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向理事大會提交職業教育發展有關議案;
(四) 審議和接受新的成員單位;
(五) 決定理事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職業教育集團的法定代表。其職責是:
(一) 主持召開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大會;
(二) 主持實施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 向理事大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四) 主持集團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職責是協助理事長工作,完成理事長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集團的常設機構。職責是:
(一) 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日常工作;
(二) 維護石家莊外事職業教育集團網站的正常運行;
(三) 收集、發布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 負責職業教育集團的宣傳和檔案等工作;
(五) 籌備組織理事大會和常務理事會議,負責起草會議檔案,撰寫工作報告;
(六) 負責集團的聯絡工作;
(七) 負責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集團經費來源:
(一) 社會捐贈;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集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進行嚴格的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離必須與接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集團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集團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集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七條 集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集團資產,集團將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集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活動,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集團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集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集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職業教育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0日集團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集團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集團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