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冀中商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冀中工商界人士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冀中商會
- 會址:石家莊市友誼大街23號
- 商會宗旨:加強聯繫,增進友誼
- 任務:做工商界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商會簡介,商會的任務,會員的權利、義務,
商會簡介
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會址設石家莊市友誼大街23號。(美迪亞大酒店北門往東100米三樓)
石家莊冀中商會
商會與商務、教育、衛生、勞動與保障、大中小企業、政府職能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建立了多樣化的合作關係。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涉及各(縣)市區,行業涵蓋科技、汽車、石油、化工、機械、輕工、紡織、運輸、電子、製藥、冶金、農業、服務等多個領域。
商會宗旨:加強聯繫,增進友誼,傳達信息、互相支持,共同進步,加快經濟發展進程,協調組織異地考察商業合作機會,為會員提供包括金融投資、經濟貿易、文化藝術、教育培訓、旅遊觀光、商業知識、法律諮詢、企業經營、人力資源等管理與服務。
商會的任務
(一)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四)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異地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辦好會辦企業、事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會員的權利、義務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工商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的權利: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會員的義務:遵守會章、執行決議、交納會費、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入會手續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商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個人會員需交本人一寸照片2張,發給個人會員證。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冀中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冀中商會是由河北保定、石家莊(不含石家莊市)京廣線以東(邢台以北、唐山以西、廊坊、滄州)等市縣在石家莊經營者自願組成。是石家莊市工商聯領導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商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幫助、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冀中商會的規範與發展作出貢獻,促進我市冀中籍在石經商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主管部門石家莊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五條:商會辦公機構設在石家莊市友誼南大街23號。
第一章 主要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
(一) 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或其它經濟信息交流方面的會議;
(二) 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方面的機會,並為這種交流活動提供住宿、交通、通訊等方面的服務;
(三) 為會員提供科技、管理、法律、融資等方面諮詢服務;向各界媒體反映和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四) 為會員免費開展相關的業務講座和培訓;
(五) 組織相關項目的策劃、諮詢、中介和實施活動;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興辦實業;
(八) 其它可由商會辦理的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冀中地區在石家莊市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的各類企業;
(二)個人會員:各工商服務企業的經營者,不管是領導層或一般職工,都可以以個人的身份申請加入本商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註冊、守法經營,資信良好的單位或守法公民,社會信用良好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出席會員大會並行
使表決權,單位會員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完成本會委託工作的,可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獎勵;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會員之間要團結互助,進行信息、資源、技術方面的相互支持.
(四) 關心商會的工作,積極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 積極發展本會會員;
(六)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繳納會費,拖欠6個月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損害商會利益的行為,經查實,可給予警告、除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商會的管理機構,秘書處是商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確定商會宗旨、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和決定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和終止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屆召開一次會議。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對需要表決的事項,可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條: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時間每年第一季度內。情況特殊可以採取通信形式或經會長辦公會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
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職權,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信形式或經會長辦公會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本商會本年度工作計畫和上年度工作總結;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會長辦公會議
(一)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
秘書長組成;名譽會長、 顧問委負責人可列席會長辦公會,有需要副會長參與的會議,由會長提名。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理理事會部分職權,對應急事件做出決定。
(三)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信形式或由1/3以上的例會人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會長辦公會的職責
(一)對商會的重大事情進行決策;
(二)決定秘書處提請審議的事項;
(三)決定辦事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四)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確定其報酬和獎勱;
(五)對其它較重大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二十條: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品行端正、秉公辦事、有比較廣泛的人脈關係;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心、務實地為商會盡心出力;
(四)在自己從事的經營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五)身體健康、精力旺盛,溝通、協調、交往能力較強;
(六)有時間和精力參加商會需要參加的會議和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九)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一條:會長的職權
(一)全面負責商會的領導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提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職建議;
(四)提出名譽會長和顧問委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建議;
(五)批准商會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六)代表商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七)協調與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委負責人的關係;
(八)委託副會長臨時主持全面或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和秘書長
秘書處是商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本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長若干名,由會長提名或由副會長兼任。
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主持制定本年度工作計畫並
組織實施;
(二)提出各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建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落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做好相關的準備和服務工作;
(五)擬定和考核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和執行情況;
(六)統一調度和協調本商會各部門的工作;
(七)擬定商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辦法;
(八)會長或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商會設立顧問委員會,作為商會的諮詢指導機構。為了彌補商會初創時期人員能力、智力和關係資源不足的問題,根據廣交朋友、加強聯誼的精神,可聘用在石家莊市工作或離退休的較高層次人士組成顧問委員會。接受商會會長的委託,做好決策參謀。具體職責是:
(一)對商會的決策事項建言獻策;
(二)利用個人的人際資源為商會服務;
(三)對商會提供可資利用的信息資源;
(四)幫助商會解決在運行中某些阻礙性難題;
(五)幫助商會促成在發展中的積極因素;
(六)完成商會交辦的其它諮詢、指導事宜。
第二十四條:顧問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顧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參加商會會議時,有發言權、建議權、解答諮詢權。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會財務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資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商會的會費收入只能限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與商會業務直接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剩餘的會費。
第二十八條:商會的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網站、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交通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有關人員的補貼獎勵等;
(五)會務費(僅限於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顧問委員會會議的開支);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招待費;
(九)與商會有關的其它直接開支。
第二十九條:商會的財務管理
商會要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核准。
第三十一條;商會終止前,須在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商會經石家莊市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商會會員違反本章程有關條款並給商會或其它會員造成精神或物質損失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和法律責任。商會成員不在本商會例行活動期間發生的事情, 自己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石家莊市工商聯冀中商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並報石家莊市工商聯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