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矯正官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2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31192, 9787511831194
- 作者:王保民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4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矯正官》的素材來源於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線,根據真人真事創作完成,事跡真實感人,情節跌宕起伏。該作品是司法行政系統深入描寫社區矯正工作、謳歌社區矯正警察、揭示社區服刑犯人教育改造全過程的文學作品,具有較強的神秘感、普及性和可讀性。
作者簡介
王保民,1964年生。現任北京市海淀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律師。1983年入伍,歷任武警北京某部新聞幹事、政治指導員、教導員、副主任等職。2004年轉業到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慢火攻心
第二章 波瀾不驚
第三章 禍起低保
第四章 C級監管
第五章 別樣救贖
第六章 一波三折
第七章 無縫銜接
第八章 出監疑雲
第九章 進監幫教
第十章 大愛無疆
第十一章 激活身份
第十二章 兩所聯合
第十三章 尋找“脫管”
第十四章 撤銷假釋
第十五章 調查報告
第十六章 三條禁令
第十七章 陽光中心
第十八章 中途之家
第十九章 無毒有偶
第二十章 呵護成長
第二十一章 減刑激勵
第二十二章 生死抉擇
第二十三章 從善如流
特別鳴謝
第二章 波瀾不驚
第三章 禍起低保
第四章 C級監管
第五章 別樣救贖
第六章 一波三折
第七章 無縫銜接
第八章 出監疑雲
第九章 進監幫教
第十章 大愛無疆
第十一章 激活身份
第十二章 兩所聯合
第十三章 尋找“脫管”
第十四章 撤銷假釋
第十五章 調查報告
第十六章 三條禁令
第十七章 陽光中心
第十八章 中途之家
第十九章 無毒有偶
第二十章 呵護成長
第二十一章 減刑激勵
第二十二章 生死抉擇
第二十三章 從善如流
特別鳴謝
序言
在社區,高樓、車輛、綠蔭等多種元素匯集,構成現代城市無與倫比的自然景觀;在社區,富人、窮人、幸福的人、不幸的人、守法的人、違法的人,在同一區域相融相會,同樣構成攝人心魄的人文景觀。
中國社區出現了一項嶄新的職業門類——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工作從二○○三年起在北京、江蘇等六個省市開始試點,二○○五年擴大到十八個,另有吉林等九個省(區)主動開展了試點。二○○六年十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二○○九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標誌著社區矯正在全國範圍內的試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發了第四十一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首次出現在刑事基本法中,進一步奠定了社區矯正事業的基石。《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制定,於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正式實施。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三十八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八十五條)
這種以非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工作便是社區矯正。
人類社會刑罰發展史,是一個從野蠻到文明,從死刑、肉刑為主到以監禁刑為主,再到非監禁刑為主的發展過程,反映出一個國家刑罰制度的文明進步程度。作為順應國際刑罰制度發展必然趨勢的社區矯正,與監禁刑相比更有利於服刑人員與社區保持密切聯繫,與其家庭和親友保持聯絡,與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保持一致,不至於因長期監禁而對社會不適應,減少在監獄服刑遺留下的污名、罪犯標籤和“交叉感染”。
風好正是揚帆時。將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以及被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放到沒有高牆、沒有電網、沒有崗樓的普通社區,通過執法機關的矯治、犯罪人的懺悔、被害者的寬恕、社區的諒解、社會的包容、居民的幫助,達到教育改造刑事犯罪人的目的,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識。
司法所作為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是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其中主要擔負社區矯正職責的是司法助理員和司法警察,除此之外還有鄉鎮(街道)相關科室人員、村(居)幹部、社會志願者等。其中,司法警察承擔的責任和角色尤為關鍵。北京市為基層司法所配備了一到兩名司法警察,有的兼任司法所副所長,專職負責所屬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教育改造被監禁的罪犯,司法警察對此並不陌生,他們個個都有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作經驗,對於管教罪犯可謂得心應手、遊刃有餘,但如何教育、矯治、監督和管理社區服刑罪犯,就沒有那么心手相應,畢竟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嶄新的事業。為此,他們付出了超乎常人想像的努力,探索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區矯正體系,被人們譽為“矯正官”。 矯正官正像一縷春風,激發著人的善,抑制著人的惡,吹得枯樹發新芽,吹得鐵樹開了花!
王保民
二○一二年二月
中國社區出現了一項嶄新的職業門類——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工作從二○○三年起在北京、江蘇等六個省市開始試點,二○○五年擴大到十八個,另有吉林等九個省(區)主動開展了試點。二○○六年十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二○○九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標誌著社區矯正在全國範圍內的試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發了第四十一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首次出現在刑事基本法中,進一步奠定了社區矯正事業的基石。《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制定,於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正式實施。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三十八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八十五條)
這種以非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工作便是社區矯正。
人類社會刑罰發展史,是一個從野蠻到文明,從死刑、肉刑為主到以監禁刑為主,再到非監禁刑為主的發展過程,反映出一個國家刑罰制度的文明進步程度。作為順應國際刑罰制度發展必然趨勢的社區矯正,與監禁刑相比更有利於服刑人員與社區保持密切聯繫,與其家庭和親友保持聯絡,與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保持一致,不至於因長期監禁而對社會不適應,減少在監獄服刑遺留下的污名、罪犯標籤和“交叉感染”。
風好正是揚帆時。將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以及被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五種罪犯,放到沒有高牆、沒有電網、沒有崗樓的普通社區,通過執法機關的矯治、犯罪人的懺悔、被害者的寬恕、社區的諒解、社會的包容、居民的幫助,達到教育改造刑事犯罪人的目的,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識。
司法所作為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是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其中主要擔負社區矯正職責的是司法助理員和司法警察,除此之外還有鄉鎮(街道)相關科室人員、村(居)幹部、社會志願者等。其中,司法警察承擔的責任和角色尤為關鍵。北京市為基層司法所配備了一到兩名司法警察,有的兼任司法所副所長,專職負責所屬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教育改造被監禁的罪犯,司法警察對此並不陌生,他們個個都有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作經驗,對於管教罪犯可謂得心應手、遊刃有餘,但如何教育、矯治、監督和管理社區服刑罪犯,就沒有那么心手相應,畢竟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嶄新的事業。為此,他們付出了超乎常人想像的努力,探索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區矯正體系,被人們譽為“矯正官”。 矯正官正像一縷春風,激發著人的善,抑制著人的惡,吹得枯樹發新芽,吹得鐵樹開了花!
王保民
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