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線交易入門》是2014年8月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本特利,譯者是趙銀川。
基本介紹
- 書名:短線交易入門
- 作者:(美)本特利
- 譯者:趙銀川
- ISBN:9787500676614
- 出版社:中國青年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8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叢書名:股票投資者入門叢書
內容簡介,影響,交易問題,
內容簡介
成功的短線交易者在1周內贏得的利潤,是一個普通投資者眼巴巴盼了1年的回報。然而,短線交易者必須具備瞬間做出抉擇的能力,學會一針見血的本領,方能“一交易便獲利”。但如果你連短線交易的門檻都沒找到,獲利。那是別人的事情。本書就幫你邁出這第一步,為你解讀短線交易的動力、真諦以及操作方法,並教你制定一個交易計畫。
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你將:了解到關於短線交易的一些基本但卻重要的概念和問題;體驗到不同的短線交易方式,並學會初級的股票和市場分析方法;了解到市場給人們造成的各種心理壓力,並學會適當的處理方法;掌握控制風險的步驟,並學會制定一個成功的交易計畫。
影響
交易的新工具短線交易對交易成本的影響
短線操作 交易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您的交易成本. 很多投資者都對交易佣金是比較關心的,在此就不同的交易佣金作一個簡單的例子給大家看看: A 客戶通過折扣網開戶交易佣金為0.1% B 客戶交易佣金為0.2% C 客戶交易佣金為0.3% 1、假如ABC的資金量都為10萬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為0.1%、0.2%、0.3%等三種費率情況下的交易成本節約一覽表:
交易客戶 | 資金量 | 每年交易次數 | 年交易量 | 佣金 | 每年交易成本 | 每年節約成本 | 節約成本產生的收益率 |
A | 10萬 | 48 | 960萬 | 1‰ | 9600 | 19200 | 19.2% |
B | 10萬 | 48 | 960萬 | 2‰ | 19200 | 9600 | 9.6% |
C | 10萬 | 48 | 960萬 | 3‰ | 28800 | 0 | 0% |
2、假如您資金量為10萬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為0.1%、0.2%、0.3%等三種費率情況下的交易成本節約一覽表:
交易客戶 | 資金量 | 每年交易次數 | 年交易量 | 佣金 | 每年交易成本 | 每年節約成本 | 節約成本產生的收益率 |
A | 10萬 | 240 | 4800萬 | 1‰ | 96000 | 96% | |
B | 10萬 | 240 | 4800萬 | 2‰ | 96000 | 48000 | 48% |
C | 10萬 | 240 | 4800萬 | 3‰ | 144000 | 0 | 0% |
通過上述表對比 不同的佣金可省出不少錢呀!股民朋友應該注意了
交易問題
構成短線交易的交易行為包括兩個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的行為。在實務中,哪些證券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的“買入”或“賣出”,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哪些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是否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方式進行交易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常規交易和非常規交易。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或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的實有資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換、債轉股或公司合併等以換髮新的股票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的交易。證券交易中的常規交易屬於短線交易法調整的範疇,因此常規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自無異議。但對於非常規交易是否可以構成短線交易,學界與實務中認識和做法都不統一。如在美國,對非常規交易是否可適用短線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原則,即以該交易是否有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檢驗標準。如在股票換股票的非常規交易中,若該交易可能涉及到濫用內幕信息,該交易仍要受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調整,也就是說,仍可構成短線交易。從我國證券法第32條、第104條及第105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所指的證券交易僅限於常規交易,即以集中競價和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資金帳戶)支付實有資金的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據此,目前在我國只有進行股票買賣的常規交易行為且須同時具備短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的,才可能構成短線交易。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趨向多樣化,非常規交易也將大量出現。因為,從我國證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精神來說,我國未來證券交易也應適用於非常規交易,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證券交易不應只限於證券的常規交易,也應將非常規交易納入其規制的範圍內。
第二,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
在立法上和實務中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各國並不一致。如美國短線交易法適用一切公司內幕人可能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場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在我國,從證券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來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發行的股票,且須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則均不能構成短線交易的對象。
第三,短線交易是否必須同時具備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
從現代各主要國家證券立法來看,構成短線交易的行為必須包括一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我國也不例外,依證券法第42條規定,短線交易主體須實施了“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才構成短線交易。即行為人須在6個月內,在兩個時點上進行了兩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構成短線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間內連續進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則不構成短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