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波收信台

短波收信台是一種承擔短波通信接收任務的電台。一般是由收信機、機房、收信天線、饋線系統(包括天線共用器、交換設備)、信號線路設備及高頻接地裝置等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波收信台
  • 外文名:short-wave receiving station
定義
短波收信台是一種承擔短波通信接收任務的電台。
場地要求
收信台一般建在城市規劃的接收區內,遠離重要的軍事和交通設施。
它有幾點特殊要求:
(1)遠離中波和長波電台。這些電台在收信台天線場地中所產生的場強,不應超過100mV/m。
(2)遠離短波發信台,距離一般要大於4~8km,根據發信台的最大發射功率和方向性而定。
(3)要設在寂靜的無工業干擾的地區,避開行車繁忙的公路、電氣鐵道等電氣干擾源。
天線和饋線系統
在考慮共用和空間分集的基礎上確定天線數量及所需的天線場地範圍。為了防止衰減過大,饋線長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同方位分集接收的定向天線,在接收方向上兩副天線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個最佳工作波長。通信方向不穿越城區,遠距離通信的天線正前方500m內應無高大樹木、高層建築、輸電線或通信線路的阻擋。天線前方應有保護區。
從收信天線到機房的饋線常用特性阻抗為208Ω的四線式架空饋線,離機房很近的收信天線也可經匹配變壓器由75Ω高頻同軸電纜直接引入機房。饋線引入機房時加裝避雷器和泄放扼流圈,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0,天線桿塔必須考慮防雷。
大中型收信台都裝有天線交換設備和天線共用器。天線交換設備可供天線的選擇性連線。天線共用器可使多部收信機同時共用一副天線。共用器有無源及有源兩種程式。前者由高頻混合線圈製成,用於中近距離信道信號較強的電路;後者的信號先經寬頻低噪聲前置放大器,再經極低阻抗的複合射極跟隨器輸出。
收信機房
除收信機外、還包括監控中心、高低壓電源配電裝置、接地系統等。收信機及相應設備的布置排列應便於操作和維護。連線線的布放可用線槽或走線架,其中電源線、控制線和信號線應分開布放。機電自動交換機及可產生斷續直流脈衝的設備皆應採取禁止措施,信號線套用禁止線,且金屬外皮接地;高頻和電力設備應分設接地系統。機房溫度應保持在15~35℃之間,濕度不超過80%,機房建設要注意防塵。
監控中心包括線路倒換、設備操作、監測設備等,並配備必要的儀表以便經常測試各種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一般收信機和監控中心裝在同一機房內。
短波收信台應有穩定可靠的供電電源。收信台用電量不大,高壓供電可直接經裝有熔斷器的開關和變壓器送到低壓配電盤上,再按實際需要配置幾組相應容量的不間斷電源,以保證收信機電源和事故照明以及電話聯繫的電源。電壓變動範圍應在額定值的±5%以內。
終端設備
各種業務的終端設備和收信台同在一處時,信號可直接連線傳送。如果終端位於城區的中央控制室或電話終端機室時,需通過電纜、架空明線、無線微波、特高頻或光纜等線路傳送,兩端都應配備相關的中間設備及備用設備。
短波收信台電磁環境的要求6.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對無線電發射台和產生電磁輻射干擾設施的保護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工作在1.5-30MHz頻段內的無線電集中收信台(站)。
6.2術語
保護間距:為保障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正常工作而規定的無線電發射台和電磁干擾輻射源至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天線邊緣的最小距離。
發射機功率:發射機在各種工作狀態下的最大標稱輸出功率
6.3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保護分級
本標準所保護的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根據其行政隸屬`業務性質`通信距離和設備功能,分為以下三級:
一級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中央`國務院直屬各部`委`局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不含軍)單位通信`監聽和監測業務部門的收信台(站)。對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及海事安全關係重大,且具有大型建築設施或地下工事與坑道,並具有大規模的天線場地`大型高增益天線的收信台(站),通信對象為亞洲以外國家`地區或遠洋船隊的收信台(站)。
二級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3.2.1各省`自治區`中央直轄市直屬的收信台(站),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單位直屬的收信台(站)。3.2.2對亞洲各國及其海域通信的台(站)。
三級短波無線電收信台(站)中央`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局`省屬各市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師級單位設定的收信台(站)。此類台(站)應有正規架設的天線`正規建設的機房並擔負比較重要的通信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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