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

為了鼓勵我國出口企業擴大出口,為出口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8年開辦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該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是一項政策性保險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並對其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該公司首先開辦了“短期出口信用綜合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具體內容,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賠償,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索賠手續,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具體內容

適用範圍
適用於被保險人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賬(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契約,一般是大批量的,持續的消費性貨物出口。
保險責任
分為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兩大類:
(1)商業信用風險,包括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貨款,買方收貨後拖欠貨款,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
(2)政治風險,主要包括賣方國家實行外匯管制,買方國家實行進口管制,買方國家發生戰爭、暴動和其他騷亂。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主要包括:由貨物運輸保險和其他保險承保的損失;匯率變動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未履行契約或違反法律造成的損失;在買方違反契約情況下,被保險人仍向其出口貨物而發生的損失;因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
投保手續
投保手續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填寫投保單。投保單內容包括:貨物類別、本年度預計出口額、去年出口額、主要買方情況、已發生壞賬及超過付款期180天仍未付款的損失。除了提供出口和收匯風險情況外,投保單上還附有被保險人的保證事項。
(2)向保險公司申請國外買方的信用限額。
(3)每月向保險公司申報一次出口貨物金額,保險公司以此計收保險費。短期出口信用綜合保險使用預約保險契約承保,出口單位用出口發票申報。
保險費
保險費按發票總額和適用的費率計收。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賠償

被保險人應就保單適用範圍內的每一買方向保險公司申請信用限額,經批准後的信用限額可以循環使用,該信用限額也是保險公司向被保險入承擔該買方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另規定了每12個月的累計賠償限額。一旦發生損失,按照國際慣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實際損失的90%,1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以促使被保險人注意收匯安全,加強對使用商業信用方式的出口管理。如今後從國外進口商追回欠款,也按此比例退還被保險人。

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的索賠手續

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採取一切措施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索賠寸應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出口貿易契約、發票、銀行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除了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貨款原因外,對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都分別規定了等待期,在等待期滿後再定損核賠。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仍應與保險公司通力合作,繼續向債務人迫討欠款。在追討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保險公司按實際賠償的比例負擔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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