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式提單,又稱“簡式提單”。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託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字樣,並常含有下述條款:“本提單項下貨物的接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的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託運人査詢。”
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託運人一種短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託運人查閱。這種短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本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準"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短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