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鄭禮南凌蔑上司案

知縣鄭禮南凌蔑上司案,發生於138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縣鄭禮南凌蔑上司案
  • 發生時間:1385年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八年
  • 涉及人物:甘泉縣知縣鄭禮南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甘泉縣知縣鄭禮南等,為催征洪武十八年欺隱稅糧事。本府四十八次帖下催征,本縣並不答應。又為追征贓糧贓銀等事,累催不見次第。本府委自知事李固親到本縣著追,其知事到於撫安驛安歇,再三令人喚知縣鄭禮南、主簿婁本前來取招。鄭禮南不服,婁本出驛將領只禁二十餘人,將知事李固扯去紗帽,揪住頭髻,再三揉辱,喝令只禁搶去監禁。”明初,朱元璋從維護封建統治集團的權威出發,嚴禁凌辱和毆打長官,把此種行為作為違禮亂分的犯罪活動嚴懲不貸。在《大明律》中已對此類犯罪做了明確規定,《御製大誥》及《御製大誥續編》也收入此類案件。此案發生後,朱元璋在誥文稱:鄭禮南“如此奸頑,凌蔑上司,罪可容乎!”但具體處罰不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