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曉權又稱“獲知權”、“知事權”、“了解權”。指民眾了解其政府工作情況及其他各種信息的權利。“知曉權”這一具體概念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以後,但它的含義在18世紀的一些國家的法律文獻中已經有所規定,如1766年瑞典的《新聞法》、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這個概念在西方國家出現時,主要指新聞記者了解政府工作情況的權利。20世紀60年代以後,這個概念被擴大解釋為一種廣泛的社會權利。198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代表大會報告中指出的“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國式的對知曉權的表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曉權
- 外文名:The Right to Know
- 提出時間:1945年
- 使用者:肯特·庫柏
- 領域:西方新聞理論
知曉權,局限,意義,
知曉權
西方新聞界非常強調知曉權,總的來說他們認為知曉權至少有4個重要作用(參見《西方新聞理論評析》,徐耀魁主編,新華出版社1998年出版):
1.知曉權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權利的基本前提。
2.知曉權是現代國家民主憲政的基礎要素。
3.知曉權作為公眾的一項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信息化社會所導致的一種必然性。
4.知曉權是防止出現惡劣政府的必要條件。
局限
1、知曉權與隱私權的衝突
2、法制不完善,偏於人治
3、相對較小的容量限制了知曉權的範圍
4、發布新聞的速度慢
5、互交性弱
意義
廣義:指社會成員獲得有關自身處所的環境及其變化的信息、保障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各種有用的信息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也是人的生存權的基本內容之一。
狹義:指公民對國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權力機構的活動所擁有的知情或知察的權利,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也意味著公共權利機構對公民負有信息公開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