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統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提高我縣文化軟實力和文化影響力。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正確處理文物保護、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間的關係,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文物對文化高地建設和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
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創新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持續深化“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起草全縣文化廣電旅遊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旅遊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電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組織開展全縣重大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設施建設,扶助貧困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推進旅遊惠民,推動文化惠民工程實施。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十)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推進全縣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指導全縣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
(十二)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十三)組織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申報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導全縣大遺址保護、古建築保護維修、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項目,負責全縣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工作;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社會文物管理、搶救、徵集等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四)制定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行業人才培訓;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十五)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指導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世界文化遺產申報、保護、管理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和規劃、管理、保護工作。
(十七)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並監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規劃、指導全縣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物事業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區域內國家和省、市、縣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搶救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十八)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工作規劃,組織實施重大文物保護科技項目,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擬訂全縣文物資源管理利用規劃,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放利用及文創產品的研發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文物單位的開放管理、保護利用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文電、會務、政務公開、機要、宣傳、統計、檔案、信息、保密、保衛、信訪、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擬訂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發展規劃、規範性檔案和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提供文化廣電旅遊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縣本級文化廣電旅遊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負責縣級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資格審查、業務監督工作。
(二)人事股(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全縣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導遊員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網路視聽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行業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負責部門預算、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全縣重點及基層文化和廣播電視、旅遊設施建設。
(四)文化藝術股。擬訂全縣戲曲、戲劇、音樂、舞蹈、美術、雜技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體現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推動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工作;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組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五)文物文化產業股。擬訂全縣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廣電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廣電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指導相關文創產品的研發與推廣;指導重大文化及相關產業項目實施;指導推進對外文化貿易。
承擔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文物單位做好開放、管理、利用工作,促進文旅融合;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文化市場安全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文物保護與考古規劃,負責規劃協調全縣文物考古學術研究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文物保護單位審核審批工作;管理監督全縣文物考古工作;負責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和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審核;管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考古發掘現場的拍攝活動;組織協調國家、省、市和縣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文化遺產申報、保護、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和規劃、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出土文物整理、修復和研究;負責全縣文物信息化、資料庫建設與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文物保護安全工作規劃,指導檢查全縣文物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負責全縣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申報。
行政編制
睢縣文化廣電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睢縣文化廣電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睢縣文化廣電旅遊局局長:張鳳傑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7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