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建群,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江蘇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原鎮江分行行長)。
2015年1月5日,違紀被查。
2015年1月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2月3日被逮捕。
2016年9月2日,鎮江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5月10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眭建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04-15
- 職業:公務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3年初至2014年12月,歷任:
中國銀行鎮江大港支行行長,
中國銀行鎮江分行副行長,
江蘇銀行鎮江分行行長,
江蘇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行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5日,眭建群因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6日,眭建群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2月3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眭建群以涉嫌受賄罪予以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眭建群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2日作出(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眭建群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於檢察機關的贓款人民幣529.96萬元以及贓物“積家”牌手錶二隻、“勞力士”牌手錶一隻、100克投資金條一根(總計價值人民幣18.84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47.05824萬元、美元7.4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眭建群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眭建群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