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看守所的監管秩序,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
- 類型:國家法規
- 適用:監獄
- 形式:行為規範
總則,基本規範,生活規範,學習規範,文明禮貌規範,勞動規範,附則,
總則
2、本規範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遵守。
基本規範
3、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4、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動匯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行兇、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6、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生活規範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嚴格按規定的作息時間活動。
8、聽到起床信號後,必須立即起床,未經批准不得臥床不起。
9、起床後,必須整理好內務衛生,按順序洗漱,不得擁護搶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飯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須按規定位置擺好,做到整齊劃一。
11、就餐時,必須順序排隊領餐,不準敲擊餐具,不準搶吃多占,不準伙吃伙喝,不準互相串換食物,不準亂倒剩飯,不準浪費糧食。
12、男性在押人員不得赤身,婦性在押人員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褲。
13、白天除午睡時間外,不得斜靠或躺臥在鋪板上,不準隨意走動。
14、聽到就寢信號後,必須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覺,不準擅自調換鋪位,不準喧譁、耳語,不準兩人合蓋被子,不準蒙頭睡覺。
15、必須保持監室地面、牆壁、鋪板和放風場所的清潔,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地便溺,不準亂扔髒物、廢物,不準隨意刻劃,嚴禁吸菸。
16、注意個人衛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曬,不留長髮怪發和長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潔,注意飲食衛生。
18、放風時,必須在放風場所內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滯留在監室。
19、有病要及時報告管教和醫生,就診時要如實陳述病情,不準無理取鬧,不準指名要藥,要遵從醫囑,配合治療。
20、不準在監室門觀察孔張望或堵住觀察孔,不準向其他監室喊話、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準托人或為他人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員之間不準私自借用和饋贈財物和錢物,如自願資助他人,必須書面報告管教,經批准後方可饋贈或借用。
22、遇有提訊、會見和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必須在黃色警戒線內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報告,經同意後方可越過警戒線行走出入。
學習規範
23、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
24、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聯繫實際,對照檢查,深刻反思。
25、嚴格遵守學習紀律,按規定位置坐好,姿勢端正,並保持良好的學習秩序。
26、必須熟背監規,熟記行為規範,並認真遵照執行。
27、必須參加各種學習活動,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在學習和反省時間內不得從事其他活動,討論要聯繫自己的思想實際積極發言,但不得打斷他人發言,學習要做學習筆記,寫心得體會。
28、必須愛護書籍、報刊等學習資料,不準損壞和占為已有。
文明禮貌規範
29、舉止文明,說話和氣,說真話、實話,不說謊話、假話,不做低級下流動作。
30、在押人員之間只準稱呼姓名,不準叫綽號、外號,不準稱兄道弟。
31、對看守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姓氏加職務的稱謂,當職務不明時,可稱警官、檢察官、法官、幹部等,對武警戰士可統稱班長,對職工統稱師傅。
32、禮貌用語。當有求於人時,用“請你”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別客氣”“沒關係”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麻煩了”等謝詞。
33、當有來賓和領導視察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對領導的問話要如實回答,在視察過程中,不準圍觀、品頭論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談。
34、當管教民警開門進入監室時必須按指定位置坐好,點到姓名時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聽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問話時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指手畫腳,不準搶嘴搶話,保持一定距離,未經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員參加勞動,必須態度端正,服從看守所的安排,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保質保量完成勞動生產任務,不得消極怠工。
勞動規範
36、勞動時,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7、必須愛護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不準用原材料製作其他物品。
38、勞動中,不準喧譁、嘻笑、打鬧,不準將自己應該完成的勞動生產任務強加給他人完成,不準隨意出入勞動場所,不準將違禁品和與勞動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勞動場所。
39、因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不準與其他在押人員攀談,不準為其他在押人員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勞動結束時,要清點勞動工具,並按規定擺好,不準將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等帶入監室或隱藏,勞動工具丟失要立即報告並查找。
附則
41、本規範所稱在押人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42、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