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城區廣場舞管理暫行辦法

《眉山市彭山區城區廣場舞管理暫行辦法》是眉山市彭山區城市行政執法局為規範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促進廣場舞健康發展、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制定的辦法。

眉山市彭山區城區廣場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促進廣場舞健康發展,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化部等四部門《關於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文公共發〔2015〕15號)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場舞,是指占用城區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社會場地資源,使用音響設備開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
第三條在城區開展廣場舞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廣場舞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確定一名責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約,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如無明確責任人,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以及活動主持人均為責任人。
第五條廣場舞活動的組織者必須到轄區內的鄉鎮、街道進行登記,並簽訂自律承諾書。
第六條文化、體育行政部門要因地制宜創新廣場舞活動形式和組織方式,豐富活動內容,提升活動內涵。
第七條廣場舞活動場地應選擇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公共場所,可以利用邊角空地等社會場地資源,但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影響商家正常經營和破壞公共秩序。
第八條利用城區廣場、公園等開展廣場舞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與廣場、公園管理機構等場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籤訂非經營性場地使用協定。
第九條開展廣場舞活動應在廣場、公園等管理單位劃定的區域和場地內進行,廣場舞活動時段為,早上開展時間全年從7時到9時;晚上開展時間5月至10月從19時到21時30分,11月至次年4月從18時30分到21時。中考、高考前3天至考試結束,嚴禁開展廣場舞活動。
第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由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廣泛參與的廣場舞活動管理機制。
區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廣場舞地點的管理;負責城市廣場舞活動噪聲污染、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城市市政設施等行為的監督管理;聯合公安、環保等部門查處居民區及其周邊街區、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因廣場舞產生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違法違規行為。
區公安分局負責廣場舞活動占用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及社會治安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區環保局負責解釋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標準,負責廣場環境噪聲監測和技術指導,依法提供監測數據,並及時抄送城管執法部門。
區房管局負責對城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廣場舞產生噪聲的擾民行為,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噪聲污染行為。
區教體局協助做好廣場民眾性文化娛樂隊伍的監督管理。
區廣播電視台協助做好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社區加強對本轄區內廣場舞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廣場舞責任人簽訂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秩序、防止產生噪聲污染的自律承諾書。
第十一條區級相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廣場舞活動的監督管理,配備必要的專業噪聲檢測設備,向社會公布廣場舞活動監督方式,及時受理、處置民眾相關舉報投訴。
第十二條開展廣場歌舞活動所產生的噪聲離周邊住宅樓宇、學校等場所較近時,應確保樓宇窗前1米處音量不超過60分貝。同一區域相鄰的廣場舞應當保持自律,場地、音量不得互相干擾。
第十三條在中考高考和國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間,區級相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宣傳引導,避免因廣場舞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等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場舞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或者投訴。
區城市行政執法局要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組織聯合執法,依法處置。
第十五條參與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綠化、市政等設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四)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五)傳播淫穢信息或者進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者煽動鬧事;
(七)強行侵占他人財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進行各種邪教、迷信活動;
(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非法攜帶危險品進入場地;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管理單位不盡責履職的,由監察部門實施效能問責。
第十八條各鄉鎮廣場舞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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