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是為提升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水平,根據11月3日省委書記、省長於偉國同志在省委、省政府經濟形勢分析會上的指示精神,省科技廳迅速組成起草組,依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在認真總結梳理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現狀和問題、企業需求,吸收廣東、江蘇和廈門等地好經驗基礎上,通過專題會研究討論,並徵求了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環保廳、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知識產權局和九市一區等意見,幾易其稿,科學論證,於2017年11月1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扶持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閩政辦〔2017〕141 號
  • 索引號:FJ00101-0202-2017-00142
  • 發布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12-04
通知,扶持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7〕141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7日

扶持辦法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力軍和引領示範作用,提升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閩註冊的居民企業。
第二條 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負責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聯合建立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申請納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管理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政府引導、省地聯動、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通過備案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發文確認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備案。已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在資格有效期內的,不再備案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備案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閩註冊成立滿一年以上;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及規範的財務管理,已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企業申報前擁有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1項(含)以上或申報前三年內擁有I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2項(含)以上;
(三)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
(四)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5%;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
本款1—3項的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評價標準最低應達到60分。
已通過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到期後的企業重新申報備案,評價標準最低應達到70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註冊登記證件;
(三)智慧財產權、科研項目立項、科技成果轉化和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四)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五)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材料(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審報告);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材料(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審報告);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八)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第七條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常年受理、集中審核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式如下:
(一)發布通知
省科技廳在福建省科技廳網站發布年度申報通知,每年的第二、三季度,申報企業向其財稅隸屬市、縣(區)的科技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組織評審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形式審查和組織評審。從省級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庫意見。
(三)公示與入庫備案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入庫推薦名單,省科技廳會同省經信委、財政廳對擬入庫企業名單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示企業名單納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條 設立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出庫企業、培育服務等工作。
第九條 入庫企業獎補標準:企業入庫當年,根據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總額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和企業創新能力評價等情況分檔予以獎勵,最低2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年每家給予補助20萬元。
上述兩條所需獎補資金,省市縣三級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擔,其中:23個省級貧困開發重點縣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擔。各地現有的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由地方統籌執行。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牽頭會同經信、財政部門將擬獎補情況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審核後聯合向各設區市、縣(市、區)下達省級獎補資金,各設區市、縣(市、區)按本辦法落實本級承擔經費,並按有關規定將經費撥付企業。企業所獲補助經費套用於企業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優先獲得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支持,對備案入庫的企業享受在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綜合評審中加2分的獎勵。
第十三條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政〔2017〕8號)檔案中有關獎勵補助政策。
第十四條 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長效機制,健全高企培育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的高企培育服務管理隊伍。推行高企培育發展台賬,加強對入庫企業的動態監測、引導和精準輔導服務。
構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信息化平台,建立在培企業運行情況監測資料庫。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升企業政策知曉率,增強企業政策獲得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在2個月內通過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已備案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備案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第十五條要求報告與備案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四)入庫企業三年內未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三年期滿未通過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的。
第十七條 被取消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可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第十八條 參與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及合規義務,並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入庫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經信、財政、稅務、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策實施、資金髮放和信息統計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牽頭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本實施辦法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實施辦法。廈門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在廈門市設立、登記、註冊的企業按廈門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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