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副中心城市通常是指在一省範圍內,綜合實力較周邊城市強大,經濟輻射力超出了自身管轄的行政區範圍,擁有獨特的優勢資源,且距離省會城市150公里以上遠、可以被賦予帶動周邊區域發展重任的大城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作為省會城市與一般城市之間的城市在區域經濟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理論來源,目標制定,形成條件,典型省份,城市名單,
理論來源
此建議2002年7月得到湖北省委的批示和肯定。2003年8月,國務院批准了《湖北省城鎮體系規劃》,該《規劃》明確將宜昌、襄陽定位為“省域副中心城市”。之後湖北省不斷出台相關政策,支持宜昌、襄陽兩個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設。
目標制定
到2000年底,除十堰外,其他4市都越過了建成區面積50平方公里、非農業人口50萬人的大城市“門檻”。至此,“一特五大”戰略目標基本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全省的城鎮體系應當有新的布局和發展思路。
人多地廣、地域上東窄西寬,而省會武漢又偏於鄂東,客觀上需要在西部地區有一兩個城市當武漢市的“二傳手”。很有必要在發揮武漢這一全省中心城市龍頭作用的同時,確立“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委、省政府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決定集中精力建設一個全省主中心城市武漢,兩個“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襄樊,“一主兩副”戰略應運而生。
2003年9月,湖北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建設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和襄陽的發展”、“宜昌和襄陽要充分發揮區位交通和周邊城鎮相對密集、人口與產業較為集中的優勢,最佳化和整合資源,做好大都市區發展規劃,實現區域內城鎮合理分工和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形成強有力的群體效應,更好地發揮其對省域西北部地域和西南部地域的輻射帶動作用
2015年,宜昌的GDP總量已經達到3384.8億元,實現地方財政總收入339.1億元,是名副其實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湖北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思路和做法,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一些省份也將這一概念套用於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發展戰略中。此後,河南洛陽、開封、南陽等,安徽蕪湖,四川綿陽、宜賓等,山西大同,湖南衡陽、常德等,江西贛州,甘肅酒泉、嘉峪關等,廣東湛江、珠海、汕頭等分別在政府有關檔案或規劃中被定位為“省域副中心城市”。
形成條件
並不是所有地級以上的城市都能夠成為省域或更大區域的副中心城市, 要想成為副中心城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一定的人口規模。根據統計資料分析,一個真正的副中心城市的經濟總量不僅應當與周邊城市相比有相對優勢,而且其經濟總量不得低於2500億元(2016年標準)才有基本資格, 否則難以稱為“副中心”城市(西部城市除外)。人口總量、外來人口數量既反映了當地的經濟實力,也反映出該城市的經濟活力, 因此,副中心城市一定是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較大的城市。
第二,距離中心城市不能太近、太偏。太近,就意味著其難以擁有自己獨立的輻射範圍,而這是副中心城市成立的前提。根據相關研究結果顯示,中心城市與副中心城市的距離在150公里以上。比如湖北的黃石市很長一段時間是湖北省第2大城市,大型企業多,但因為與武漢市的距離只有80公里,絕對不可能發展成為湖北的副中心城市。又比如湖南的株洲市、湘潭市都是湖南省的大城市,綜合實力都比較強,但因為與省會長沙的距離都只有40公里,大樹底下不長草,絕對不可能發展成為湖南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按照這個定義,從全國範圍來看,大約只有十幾個城市能夠稱得上是標準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典型省份
在中國大陸,具有省域雙核或多核典型特徵的省份有:東部地區有廣東、山東、遼寧、浙江、江蘇,中部地區如江西、湖北、山西,西部地區有內蒙古、廣西。這些省份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除了省會中心外均有一個或兩個副省核心城市,同是這些非省會城市的副核城市和省會城市分布位置適中且經濟水平發展相當好,甚至經濟上越超省會城市。如深圳、青島(超過濟南30%)、蘇州(GDP 超過南京50%)等從行政級別上是副省級城市,更多是擔當其各省的副省核心城市,從而使促使其本省區域經濟發達,提升城市化水平。從這些城市地理的分布看,其省級副核心城市一般擁有比較好地理位置,一般和省會有一定的距離,其本身的經濟交通基礎條件比較發達,可以對於一個省域內的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縱觀經濟較發達地區,一般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副中心城市。
城市名單
城市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