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進一步推進職能轉變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十條意見》(魯發〔2017〕17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省國資委職能轉變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標定位,按照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堅持權責統一、應放盡放、能授則授、放開搞活的原則,以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進一步推進職能轉變,精簡監管事項,最佳化部門職能,改進監管方式,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加快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強化國有資產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效能和服務質量,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二、提升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
(一)完善規劃投資監管。服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和產業政策,調整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加大對省屬企業投資的規劃引導力度,強化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核。研究提出省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的目標、方向,抓好重點任務的推進落實。分級建立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重點項目庫,加快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和輻射帶動力的特色產業集團。制定投資負面清單,強化投資方向引導,加強投資與戰略規劃相銜接。嚴控新增投資項目進入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風險行業和低端低效產業,探索對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完善投資監管制度,開展投資項目第三方評估,防止重大違規投資,依法依規追究違規責任。落實境外投資及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防範境外投資風險,加強對省管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指導,重點強化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限制類項目的審核。
(二)加強國有資本運作。進一步深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建工作,研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運行模式指引,推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規範運行。組織、指導和監督國有資本運作平台開展資本運營,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堅持把改制上市作為混改的重要路徑,適應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積極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整體上市、主營業務上市。
(三)強化激勵約束。完善薪酬獎懲與業績考核緊密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為準則,實現業績考核和薪酬的協同聯動,促進薪酬與業績、風險、責任相一致,進一步發揮考核分配對企業發展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重點,科學設定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突出質量效益,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注重分類考核。嚴格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鈎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著力健全務實管用的中長期激勵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制度、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和核心人才激勵措施,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落實股權和分紅激勵措施,鼓勵創投類項目實施跟投。
(四)加快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按照依法依規、分類推進、規範程式、市場運作的原則,指導市、縣(市、區)逐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進一步做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健全完善統一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體系。完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辦法,統一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規則。
三、加強國有資產監督
(一)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健全國有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產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制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完善企業集團化財務管控體系,引導企業更加關注國有資本安全與回報,最佳化財務預算事前引導、財務快報事中監測、財務決算事後反映的閉環管理體系,提升財務管理的決策支持、價值創造和風險防控功能。深化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實現企業國有資本審計全覆蓋。加強稽查工作,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形成發現、調查、處理問題的監督工作閉環。進一步最佳化監督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強化監督成果在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幹部管理等方面的運用,切實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強化監事會監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充分發揮監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監督制衡功能。督促監事會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突出監督重點,圍繞企業財務和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以及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著力強化當期和事中監督。改進監事會監督方式,落實外派監事會糾正違規決策、罷免或者調整領導人員的建議權。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製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提升監督效能。
(三)健全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主體,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黨紀政紀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四、精簡國資監管事項
(一)取消部分監管事項。嚴格按照出資關係界定監管範圍,按照權責法定原則,將沒有明確依據的職責事項予以取消,重點加強事後備案和規範指導,減少事前備案和管理。減少對企業內部改制重組的直接管理。(見附屬檔案)
(二)下放部分監管事項。將延伸到省管企業子企業和市、縣(市、區)國有企業的監管事項,原則上歸位於集團公司和市、縣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推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調整最佳化對權屬企業的管控方式,釐清與權屬企業的權責邊界,把該下放的監管事項下放到位,增強企業發展活力。下放省管企業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進場轉讓審批事項,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需報省政府或省國資委批准的企業產權轉讓事項和增資行為,按規定執行。下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審批權,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歸位於集團公司。下放備案省管企業所出資全資企業以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國有資本金事項。(見附屬檔案)
(三)處理好取消下放和加強監管的關係。牢牢把握“以管資本為主”的內涵,切實做到“放到位”和“管到位”。堅持放管結合,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有效防範國有資本流失等工作。
(四)規範整合部分監管事項。進一步整合國有企業改革職能、經濟運行監測、科技創新等職能,將業務相近的職能集中到一個部門行使,重點解決監管層次過多、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等弊端。
五、改進監管方式手段
(一)強化依法監管。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修訂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責任清單,清單以外的事項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進一步督導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範董事會、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管理董事、監事。加強企業章程管理,注重通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實施分類監管。針對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和公益類國有企業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監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動企業改革發展,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
(三)推進陽光監管。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平台建設,依法向社會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指導省管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依規公開治理結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負責人薪酬等信息。探索建立國有企業部分大宗物資採購、工程建設、社會服務招投標信息平台,完善風險防控機制,打造陽光企業。
(四)最佳化監管流程。按照程式簡化、管理精細、時限明確的原則,深入推進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確保權力運行協調順暢。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實行“國資雲”監管新模式,實現動態監測,提升整體監管效能。
六、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
(一)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對企業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實施清單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落實、考核評價、述職評議等制度,推動考核評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任免、薪酬和獎懲嚴格掛鈎。按照“四同步”、“四對接”要求,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強化國有企業基層黨建工作的基礎保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堅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相統一,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加快建立國有企業黨組織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運行規則。正確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規範權責定位和行權方式,明確權責邊界,做到無縫銜接。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市場化選聘機制相結合。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嚴格按照“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選任標準選拔培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積極探索黨管幹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有效途徑,保證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選人用人機制。
(四)大力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潔建設。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嚴肅查處侵吞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問題。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加大對省管企業黨委和黨員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不力的問責力度。
七、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省國資委將依據本方案全面梳理並最佳化調整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明確取消和下放的監管事項,修訂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及時清理規範性檔案。結合企業實際,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確保職責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推進自身職能轉變工作。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監管職能轉變工作,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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