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多數代表制又稱簡單多數制。即由獲得本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當選,無須超過半數或達到一定的比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對多數代表制
- 別稱:簡單多數制
- 含義:獲得本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
- 多數選舉制:即選區劃分與多數代表制相融合等
多數選舉制,小選區制,大選區制,
多數選舉制
多數選舉制即選區劃分與多數代表制相融合產生的選舉制。有小選區多數選舉和大選區多數選舉兩種,簡稱小選區制和大選區制。
小選區制
小選區多數選舉制有兩個長處:第一,簡單易行。選舉時要求選舉
人將選票投給具體的候選人而不是投給一份候選人名簿,選舉人只將自己的票投給一名候選人,程式簡單,計算選票和分配議席時只需按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計即可,算法也簡單快捷,選舉人也易於了解候選人。第二,一般認為小選區制可形成穩定的多數黨政權。因為小選區制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候選人,按獲得支持的多少決定議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對多數黨、大黨有利,不利於小黨。推廣至全國,有可能產生穩定的多數黨政權。這是小選區制的一個長處,也是它的一個缺陷,即對小黨、對少數派不利,少數的利益很難被代表。小選區制的缺陷除了對小黨不利外能,還存在兩個突出的缺陷:第一,存在死票現象。試舉例說明。
大選區制
大選區多數選舉制從理論上分為大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和大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大選區制的最大長處在於少數派或小黨有機會推出自己的候選人進入議會,從而挑選候選人的餘地較大。大選區制的缺陷在於同一政黨出現複數候選人時,有打擊同黨同志之虞,而且會導致個人本位的選舉,難以達成政黨本位的選舉。大選區制情況,也有對少數派不利的選舉制,例如,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即選舉人在定額為二人以上的大選區內可以選舉與定額不同數目的候選人,最後以得票多少確定當選,這種選舉制既是大選區制,又是極端的多數選舉制。這種選舉制下,少數派小黨有極少人當選或沒有一人當選,死票率很高。英國在1945年的下院一區二人制選舉中使用它,倫敦的市議會選舉一度採用它。除此之外,摩納哥、西班牙、瑞士(上院的大部分)等國使用它。還有一些國家使用類似的制度。
在大選區制下,除了避免死票外,還要保證少數派、小黨利益的選舉制首推最基本的大選區單記非移讓式投票選舉制。選舉時,選舉人只能向一人投票,最後根據得票多少決定當選。德國、日本、韓國都曾使用這種選舉制。其次,大選區限制連記選舉制區別於完全連記制在定額為三人以上的選區內只能投少於定額數的選票,最後以得票多少順序決定當選。目前,阿根廷(上院)等若干個拉丁美洲國家使用這種選舉制。再次,積累投票制也是有利於少數的一種選舉制。在大選區制情況下,根據選舉定額對同一候選人可以重複投票。例如有五名當選名額,選舉人可以ABCDE連記,可以AABCD樣選四人,還可以AAAAA 般把選票集中在一人身上。實際採用這種選舉制的國家很少,今天只有美國的伊利諾斯州採用。複次,還有遞減連記投票制和限制積累投票制這兩種選舉制可以考慮。前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可以對候選人完全連記,但需對合意者排上孰先孰後的順序,這是名簿式投票。後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只能選擇少於應選名額的候選人,但對候選人可以作重複投票。上述兩種選舉制還只限於理論討論,未見實際採用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