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充分理由

相對充分理由是訴訟證明中所提m或使用的理由。訴訟證明不是絕對充分性證明,只能是一定條件上的充分性證明,即相對充分性證明。因此,訴訟證明過程巾的理由就稱為相對充分理由,它在邏輯上不具有絕對令人信服的理由,但是證明的標準之一。相對充分性證明主要表現為在定案的證據體系中,一方面要求證據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另一方面又允許證據體系中存在非實質性差異,也就是不要求據以定案的證據體系達到絕對的協調一致。

因為要求對犯罪事實的所有環節都有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任何對已發生的未知事實的認定都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對過去事實的回覆。刑事證明在證據量上的要求是有限的。在許多情況下也承認間接證明,如刑事推定就是建立在具有蓋然效力的證據基礎上的一種不完全的間接證明。從推定適用的原則來看,儘管適用推定不能單獨定罪,但是以推定出來的事實作為有罪證據在法理上卻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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