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指出,只有解決了“‘善’意指什麼”,然後才能解決善事物是什麼,什麼是應該做的。在他看來,“善自身”存在於宇宙中,是不依賴於具體事物、社會生活和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的本質。善的這種性質,只能靠直覺來認識,因為善和善事物都是“自明的”,它不需要從別的判斷中推導出來。善是簡單概念,不能分析,因此不能被定義。但是,正當、義務等道德概念不是自明的,必須從善那裡導出,並且只能通過善來下定義。由於價值論直覺主義者根本否定給善下定義和對善進行科學分析的可能性,從而把道德與科學對立起來。同時,由於摩爾等人把善這一道德概念理解為“價值自身”,即超越自然對象和社會關係,存在於時間、空間之外的抽象本質,最終必然使價值與事實脫離,使善、正當、義務等道德概念與實際生活脫離。
義務論直覺主義繼價值論直覺主義之後,H.普里查德於1912年發表《道德哲學能建立在錯誤上嗎?》一文,首先提出義務論直覺主義的基本原則,把義務當作倫理學的主要範疇。後來,W.D.羅斯等人發展了普里查德的思想。30年代又出現了C.D.布勞德所代表的新義務直覺主義。他一方面認為義務是倫理學的主要範疇,同時也承認義務對善的依存關係。義務論直覺主義者把對義務、正當等道德範疇的研究當作主要任務,認為義務、正當是不能被定義的直覺範疇,它們都是“自明的”。只有道德直覺才能給人指明他的義務是什麼,什麼是正當的。人們在道德問題上之所以會發生分歧,是由於人們並不具有同等發達的道德直覺。在義務論直覺主義者看來,道德義務的根據不是社會需要,而是自明的直覺,道德直覺是永恆不變的。羅斯還制定了七組自明的義務,即忠實、知恩、行善、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做惡、正義或公正、自我修養。這些永恆的道德義務,指的都是個人之間的關係,不是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因此,它們具有明顯的個人主義性質。義務論直覺主義者強調為義務而義務,認為只要人們根據義務感去行動就是正當的,至於行動的性質,即社會結果並不影響對人行為的評價。這樣,他們不僅把義務變成了沒有具體社會內容的純粹形式的要求,而且也取消了正確評價人們行為的客觀標準。其結果,使資本主義社會占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道德觀念和行動都成為正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