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詞條對國外近30年來目擊見證理論進行總結介紹,著重從心理學的記憶和元記憶角度對目擊見證進行研究的進展情況作了介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⑴估計變數、系統變數;⑵事件後信息的誤導效應;⑶目擊信心與正確性的關係。 【關鍵字】 目擊見證 系統變數 估計變數 目擊者 誤導信息 C—A
前言,研究內容,質疑,
前言
目擊者多採用證言的形式提供對案件事實的目擊見證。證言的形成過程是受很多因素影響的。即使是對於一個自願提供證言、力求真實反應案發實情的證人來講,也會受一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其證言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客觀真實情況,可能致使案件的審理受到影響,得不到公正的判決。
因此,從認知心理學角度分析研究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揭示其受影響的因素,探討提高證言準確性的途徑是十分必要的。對證人證言形成過程作認知心理學的分析,證人的記憶、元記憶(即證人對自己記憶的認知和評估,如信心程度等)與證言準確性的關係是最核心的問題。證人證言的形成基礎是先有對案情的知覺、識記,並將所目睹的事實存儲在記憶中;當向法務部門陳述時,將在頭腦中存儲的關於案件的事實以回憶或再認的形式提取出來;並對自己提取的證言作出正確與否的信心判斷(元記憶)。從這整個過程看,證人的記憶、元記憶是起重要作用的心理因素。
它們的正確性水平、信心水平,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因素,與證言準確性程度是密切相關的,這已被國內外司法實踐所證明。根據有關統計,每年美國有75,000人因被目擊者指認而作為嫌疑犯被送上法庭。由於目擊者證詞的錯誤造成的錯判,比因其他各種原因造成錯判的數量的總和還多。
近些年DNA(脫氧核糖核酸)鑑定技術的套用, 進一步證明,許多被目擊者認定的嫌疑犯實際是無辜的。例如,美國司法機關最近一個報導中說,28個通過DNA技術鑑定後,從長期監禁中被無罪釋放者中,24人是因被目擊者錯認而被定罪的。
從心理學角度對目擊見證進行研究開始於本世紀初。Munsterburg(1908),Whipple(1909)做了最初的嘗試。
50年代,關於記憶和元記憶的研究逐漸興起,強調記憶的主體對記憶策略、過程和記憶內容的監測、控制。由此間接促進了對目擊見證的心理學研究。
研究內容
2.1 對估計變數、系統變數的研究
60年代末,最初從心理學角度進行的見證研究就是針對估計變數的(estimator variables)和系統變數(system variables)的。
在實際案件中,如果一個變數對目擊者證詞的準確性可能產生影響,最多只能通過“估計”獲得,而實際上不能夠對其加以控制,那么這種變數稱為估計變數。例如,中等嚴重程度的事件會使目擊者有最高的目擊記憶正確性。事件嚴重性程度太高,目擊記憶的正確性會下降。
然而,司法機構不能通過控制罪案的事件嚴重性程度,使目擊者獲得更準確的對目擊事件的記憶。但估計變數可以在法庭上以此作為雙方辯論的參考,來估計目擊證詞的可靠程度。估計變數主要有:嫌疑犯的特徵(如性別,種族,外貌特徵,年齡等);目擊者的特徵(如性別,種族,人格特點,年齡等);犯罪事件的特徵(如目擊過程的長短,對目擊者情緒的影響,事件嚴重性、複雜性程度等)。
相對於估計變數,系統變數有更大的價值,在案件審理中可以被控制,防止目擊者在作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錯誤。
系統變數有:目擊者在目擊事件和提供證詞之間的時間間隔;司法人員向目擊者提問的方式;目擊後的其他可能影響目擊者記憶的事件;對嫌疑犯進行辨認時是同時還是順序呈現選定的照片,等等。
其中,對系統變數的研究主要集中於“lineup”。lineup是指向目擊者呈現的若干個人或這些人的照片,要求目擊者從中確認是否有嫌疑犯,如果有,確定是哪一個。在最初使用這一方法時,警方會將一組照片同時呈現給目擊者,要求其從中指認。Dunning 和 Stern 對這種呈現方式進行的心理學研究發現:在照片同時出現時,作出正確辨認的目擊者,其辨認速度快,且更多地依靠自己的記憶,嫌疑犯的照片好象是直接“跳入”眼帘的;而作出錯誤辨認的目擊者,其辨認速度慢,且傾向於採取在各照片間進行比較,逐個排除的策略,以最後剩下的照片作為嫌疑犯。這種“相對判斷”的方法有較大的弊端,容易產生辨認錯誤。因而在實驗室研究的基礎上,心理學家建議將照片由同時呈現,改變為順序呈現,即每次只向目擊者呈現一張照片,並且不預先讓目擊者知道一共有多少張照片。這樣就可以防止其在各照片間比較,進行相對判斷,從而在有效地降低判斷錯誤可能性的同時,又不減少判斷正確的可能性[1]。
另外,在向目擊者提供進行辨認時的指示語方面也有所改進。在目擊者對lineup進行辨認前,被告知在lineup中可能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沒有,以此消除目擊者先入為主地認為照片中一定有嫌疑犯的想法。這樣就可以減少當目擊者在lineup中沒有發現與記憶相符的嫌疑犯時,強迫自己進行選擇的可能性,從而減少發生錯誤判斷的可能性。
2.2 事件後信息的誤導效應
目擊者在目擊事件後受到的與目擊相關的信息干擾,可能會對目擊事件的記憶產生消極的影響。對於這方面的實驗室模擬研究,心理學家一般使用三階段模式(如圖1所示):首先,給作為目擊者的被試看一段作案過程的錄像;然後,研究者以書面陳述或提問的形式向目擊者呈現有關錄像內容的信息,其中一些被試看到的是對實際案件過程中信息的描述,即中性信息,另一些被試得到的是對實際案件過程中信息的錯誤描述,即誤導信息;最後,進行記憶測驗。
典型情況是,被試會將某些從其他來源得到的關於目擊情況的描述信息,當作是他們實際從錄像中得到的。這就是所謂“事件後信息的誤導效應” (effects of misleading postevent information)。這種三階段模式,是對目擊見證進行心理學研究時,經常使用的方法。
被試對目擊事件的外周細節的記憶容易被目擊事件後的誤導信息影響,而關於目擊事件更核心或突出的細節則不容易受影響。用作誤導的信息如果隱藏在複雜的句子中,比在含義明顯的句子中對於目擊者提取目擊記憶內容影響更大。
Frost等人對誤導信息的研究表明,如果目擊者在事件發生時對信息進行了充分的編碼,在回憶時又得到充分的提取線索,就可以消除錯誤信息效應。在某些條件下,錯誤信息只是使對目擊事件的記憶因缺少合適的回憶線索而不能被提取,而不是使之遭到了破壞,根本不存在了[2]。
一些目擊見證研究的心理學專家,力圖從元記憶監控的角度來解釋錯誤信息效應。他們認為,如果事件信息和誤導信息同時存在於目擊者的記憶中,那么錯誤信息效應可能就是由於目擊者混淆了對事件和誤導信息的記憶。也就是說,誤導信息效應可能是由於目擊者將這兩種記憶痕跡的來源混淆了。影響元記憶監控判斷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在判斷記憶內容的來源時,記憶內容所具有的各種特徵,如時間、空間線索等等。Lindsay等人以此來解釋錯誤信息效應:目擊事件和事件後誤導信息作為記憶內容,在很多特徵上都非常相似,以致於人們可能將這兩種記憶混淆,因而出現了對記憶內容來源的錯誤歸因。
另一種影響人們對記憶內容來源進行判斷的原因,是目擊者對自己的大腦記憶功能如何產生作用的經驗性觀點(如對自己的記憶力缺乏信心)。McCloskey 和 Zaragoza於1985年指出,在很多誤導信息實驗中,被試會認為書面呈現的材料是對他剛才目擊的事件的正確的描述。因此McCloskey 和 Zaragoza認為,當被試接受對目擊事件記憶的測驗時,對自己關於目擊事件的記憶力缺乏信心(即一種關於元記憶的假定,metamemory assumption)的想法,會與對書面呈現的誤導信息正確與否的疑慮發生互動作用。這樣就會導致對目擊事件記憶
2.3 目擊信心與正確性的關係
人對自己記憶內容信心的監測判斷(confidence judgment),是一種回溯性的元記憶監測性判斷。在元記憶的研究中,記憶者的記憶準確性以及對自己記憶準確性的信心判斷,這二者的關係表述為信心水平(Confidence Level,CL),即對自己的記憶準確性的主觀信心判斷,這是元記憶研究的一個方面。在目擊見證的研究中,這個問題是以目擊者對目擊事件的記憶準確性和信心關係的形式出現的。在案件審理中,陪審團對目擊者的證詞、目擊者對證詞的信心有很大的依賴性。往往據此就決定了案件審理的結果。20多年來,從心理學角度對這方面進行了很多探討。得出的結論卻是與人們一般常識相矛盾的。在Kassin等人的一份調查中,受到詢問的63位目擊見證研究領域的心理學專家,普遍認為,目擊者的證詞準確性與其信心間雖有正相關,但相關很弱,“目擊者對證詞的信心不是其辨認正確性的好指標”[3]。
在專家們取得這一共識後,近些年關於C—A(confidence-accuracy,即“信心—正確性”關係)的研究重點,在於尋找什麼條件下信心與正確性間有較高的正相關,也就是研究影響這種關係的中介因素,希望通過對中介變數的控制來有效地提高二者間的正相關程度。
其中一個影響因素就是目擊者在進行嫌疑犯辨認時得到的信息反饋。Luus 和 Wells的研究表明,目擊者的信心容易受到獨立於知覺和記憶過程的認知和社會因素的影響。這種信心的易變性是雙向的,既可能是信心上升,也可能是信心下降[4]。這說明,目擊信心是不斷地被新的信息所影響,而不是固定不變的。Wells等人的研究表明,向目擊者呈現嫌疑犯照片(lineup)的人的無意間的反應,可能極大地影響目擊者對自己的辨認結果的信心,對自己記憶準確性的判斷。對目擊者信心影響的具體情況可能是:呈現照片的警官的言語反應(“好的,你找出的正是我們認定的嫌疑犯!”,或“實際上,我們認為真正的嫌疑犯可能是xx號”);非言語反應(當出現某張照片時,警官有微笑,注視目擊者的眼睛,身體前傾等積極表現;或皺眉,移開視線,身體向後靠等消極反應);告知目擊者其他人辨認嫌疑犯的結果,等等。為了防止目擊者的信心受到這種影響,研究者建議:向目擊者呈現照片的警官應該不知道誰是警方認定的嫌疑犯,注意不向目擊者作出任何暗示,在目擊者從中確認出某人後,立即要求他(或她)對自己的信心作出判斷,並記錄下來[5]。
研究者根據中介因素將目擊者分為C—A不同等級的各組,考察中介因素的作用。如Sporer等人就將30個過去的研究進行了元分析,將目擊者是否在辨認嫌疑犯時作出了“積極選擇”(即從照片中確定某人是嫌疑犯)作為一個變數。相應的,認為照片中沒有嫌疑犯,這種選擇稱為“消極選擇”。研究發現那些作出積極選擇的目擊者,其C—A相關是可靠和相當高的;作出消極選擇的目擊者,其C—A相關則很低,也未達到顯著水平。而且正確選擇者的平均信心水平也比消極選擇者高[6]。
Wells研究發現,如果要求目擊者在交叉問訊(cross-examination)前就自己的證詞作準備,並且注意保持證詞的邏輯一致性,則這樣的目擊者的信心比沒有預先作這種準備的目擊者更高,其證詞也更易為陪審團接受。Wells認為,這種預先準備沒有增加目擊者的記憶正確性,而只是增強了信心[7]。但也有與之相反的研究,如Scrivner發現,隨著目擊者嘗試回憶次數的增多,可回憶出更準確、更多的內容,對相關內容的多次回憶可以產生更大的記憶內容恢復效應,而且這種結果不是由目擊者增多的猜測造成的[8]。
Kebbell 等人認為,在其他很多人進行的研究中,C—A間不能產生高相關,可能是因為研究者們對項目的難度考慮的不夠。為此,Kebbell設計的實驗使用的項目有各種不同的難度,結果發現了比通常報導更高的C—A正相關。Kebbell認為,使用不同難度的項目更符合實際情況,因為在現實中,要求目擊者面對的是各種不同難度的問題,而非如其他人的實驗室研究中,只有中等難度的問題。[9]
質疑
Yuille 和Cutshall對一個真實的槍擊案件進行了目擊見證研究:在案件發生後,警方迅速傳喚了目擊證人,將他們的證詞記錄在案,並依據這些證詞得以很快將案件了結。Yuille 等在4、5個月後爭得其中一部分目擊證人的同意,對他們關於案件的目擊記憶重新進行了詢問,並將新的證詞與警方的原始記錄加以比較。結果表明,目擊者在案件發生4、5個月後,對案件發生當時情況的描述仍然很準確,在記憶內容的準確性和數量上都很少有變化,對案件過程中動作細節的報告比實驗室研究中看錄象的目擊者報告更準確。但對於一些具體記憶內容的加工,如案件當事人的年齡、身高、體重等的估計偏差較大。研究者提出的問題本身未對目擊者造成干擾,他們在事件發生當時的情緒緊張水平也未對記憶內容的加工產生消極影響[10]。
據此,Yuille提出,雖然對於目擊見證的研究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已經很可觀,但存在一個基本的缺陷,即對實際發生的犯罪事件進行的目擊見證研究較少。絕大多數進行這方面研究的心理學家認為,這個缺陷不會在將實驗室中的研究成果套用於法律實踐時產生什麼不良結果。但Yuille認為,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應該將實驗室中的研究、對實際案件的檔案研究、法律實踐研究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為實驗室中的被試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象實際案件中的目擊者一樣,受到所目擊的事件的強烈衝擊,沒有真正被捲入到事件中,受到環境以及罪犯的威脅和影響,因而在將實驗研究向實際套用推廣時,可能存在由此帶來的脫離現實的問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