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金融監管體制是1983年6月1日,盧森堡貨幣局接替了銀行管制委員會,開始對所有信貸機構 (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機制。此外,還負責對投資基金和證券機構實施監督。盧森堡貨幣局除了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外,還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在金融監管方面,貨幣局還經常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諮詢委員會由一些經驗豐富和有影響的銀行家組成。根據法律規定,盧森堡貨幣局在信貸機構的審批註冊、稽核檢查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並且有權對有問題的信貸機構進行干預,問題嚴重的可以停業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森堡金融監管體制
- 提出時間:1983年6月1日
- 性質:對信貸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機制
- 其他職能:對投資基金和證券機構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