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佑醒

盧佑醒,原冼村實業有限公司原黨支部副書記、副董事長。

2014年12月10日,被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獲刑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佑醒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廣州市天河區冼村
  • 職業:原冼村實業有限公司原黨支部副書記、副董事長
法庭審理,認定結果,爭議之處,村民態度,

法庭審理

認定結果

2014年12月10日,廣州中院對冼村窩案進行一審宣判,7名原班子成員被判處1年5個月到4年不等刑期,其中盧佑醒被判的刑罰最重。
法院認定,2006年至2013年,盧佑醒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冼村村委幹部、冼村社區居委會主任及廣州市冼村實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利用參與討論村委決策、確定冼村與開發商合作開發及冼村物業承租等事宜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賄送款項合計人民幣105.4萬元,港幣8萬元及價值人民幣7000元的購物卡。
此前檢方指控,冼村村委幹部是受國家委託處理村集體事務,因此他們受賄行為應適用受賄罪。但是,法院認為檢方的指控罪名不當,盧佑醒身份是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因此,此罪應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盧佑醒等人還曾被指控借著精神文明獎的由頭,涉嫌貪污700多萬元。但法院認為,盧佑醒等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犯罪主體身份不適格,該班子每年領取的精神文明建設獎來源於集體財產,並非國有資產。

爭議之處

法院還認為,冼村申報發放的精神文明建設獎金額是個人獎勵數,並沿用原沙河鎮的規定,得到街道批覆同意才發放的。而且,從其他各村經濟聯社情況來看,原沙河鎮管理的各村歸到天河各街道辦管理後,也仍繼續按舊規定進行獎金的發放。
法院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在未有新的政府檔案表明沙河鎮的原有規定不適用的情況下,冼村村委會申報的獎勵金額應認為是個人獎勵數,盧佑醒等人沒有非法占有集體財產的主觀故意。此案在偵查及庭審階段,多名冼村村委成員均供述對於違規發放獎金不知情,以為是自己應得的獎金。基於上述分析,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盧佑醒構成貪污罪名不成立。

村民態度

2014年12月10日宣判現場,上百名冼村村民前來“圍觀”。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有些村民表示不滿意,認為頂著這樣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犯罪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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