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輔助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統稱“輔警”。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公安機關招用的不涉及警務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輔警實行員額管理,由公安機關根據本市社會治安狀況、警力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用人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輔警管理和保障等相關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撫恤補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社會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發生因公(工)死亡後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使用和管理。
上級各職能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職能部門關於輔警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輔警管理工作。
第六條 輔警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公安機關不得違反規定指派輔警從事必須由人民警察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按照工作職責,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八條 文職輔警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網路信息巡查、視頻監控、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心理諮詢、醫療、翻譯、音像製作、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九條 勤務輔警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告知、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九)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 輔警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傷亡撫恤等待遇;
(三)參加培訓;
(四)對輔警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可以不執行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安排或命令;
(六)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十三條 輔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四條 現有輔警人數已超過核定的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的單位,要先消化現有人員,不得超額招聘輔警。各縣、區招聘輔警前須報市公安局審批。
第十五條 輔警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使用情況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服從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文職輔警及勤務輔警的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
(五)身心健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輔警工作: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
(二)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三)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人員,以及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 輔警的招聘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從源頭上保證輔警隊伍的素質和戰鬥力。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優秀退役士兵,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九條 輔警的招聘計畫應當向社會公示,按照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辦理聘用手續等程式實施,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從事技術支持工作的文職輔警的招聘,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適當簡化招聘錄用程式或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合法用工。公安機關直接聘用輔警的,應當依法與輔警簽訂勞動契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要設立專職機構或明確部門,負責本地區輔警的管理監督工作。輔警履行職責、日常管理由具體用人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的資料檔案,用於記錄輔警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現、學習培訓、考核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內容包括工作紀律、崗位技能、業務知識等,經培訓合格的,方可履行相應崗位職責。輔警的教育培訓納入公安機關的培訓計畫,每年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崗位技能等培訓,培訓成績作為輔警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績效、現實表現、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輔警本人並載入檔案,作為輔警層級晉升、工資調整以及培訓、獎懲、續聘、解聘、退回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輔警應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由公安機關統一監製,用人單位統一管理,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製造、銷售。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輔警離職時,要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二十六條 輔警組織關係由所在單位黨團組織管理。
第二十七條 輔警受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部門監督。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輔警義務,不遵守輔警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從事輔警工作,又不宜予以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或人員未及時制止或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在網際網路、其他媒體以及日常生活中製造、傳播謠言和不當信息,泄露公安機關警務工作秘密的;
(八)利用工作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參與或組織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多次被民眾投訴、查證屬實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輔警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依據告知輔警本人。輔警與公安機關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保障和激勵
第三十條 輔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執行警務活動,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一條 輔警實行層級晉升制度,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
輔警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實績、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共分三級九檔,三個層級即高級警輔、中級警輔、初級警輔;九個檔次,即每個層次分別再設定3個晉升檔次。達到中級以上輔警才能擔任所從事崗位的副職(即副輔警長),高級以上輔警才能擔任所從事崗位的正職(即輔警長)。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輔警工資管理制度和動態調整機制,輔警工資應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確定。輔警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
特殊崗位的輔警應根據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適當調整工資標準。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輔警加班的,可參照事業編制人員補助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條 輔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撫恤補助機制,對評定為烈士、因公(工)死亡的輔警家屬和因工傷殘的輔警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 輔警集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履行崗位職責成績突出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熱情服務,模範作用突出的;
(三)參加處理群體性事件、搶險救災以及重大安全保衛任務,成績突出的;
(四)對防止或避免事故發生有突出貢獻,使國家和民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五)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輔警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了《盤錦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使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內容,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並於同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月13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落實規範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目的意義
通過《辦法》的實施,進一步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輔助作用。通過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配備科學力量,一方面有利於提高警務輔助人員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形成一支最佳化、穩定和高效的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另一方面有利於規範警務輔助行為,從根源上避免和減少因權責不清而造成的問題。
三、重點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其中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總則、職責、權利、義務、聘用、管理、監督、保障和激勵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和闡釋。
一是總則。包括制定《辦法》的依據、《辦法》的適用範圍、輔警的管理模式。明確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發生因公(工)死亡後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的使用和管理。
二是輔警的職責、權利與義務。規範了輔警的工作職責、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明確了輔警可從事的工作及不得從事的工作。
三是輔警的聘用。規範了輔警的招聘方式、招聘程式、輔警應具備的條件。
四是輔警的管理與監督。規範了對輔警的管理原則、管理方式、輔警的培訓、著裝及警用標識管理,對輔警的監督及對違規輔警的處理方式、予以解聘的情形。
五是輔警的保障和激勵。規範了輔警的工資參照標準,明確了輔警實行層級晉升,輔警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輔警立功表獎情況。
六是附則。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四、亮點特色
《辦法》根據《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創新提出:一是提出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員額管理。由公安機關根據本市社會治安狀況、警力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用人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批准後實施。二是提出優秀優先使用原則。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優秀退役士兵,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三是從政府層面統一全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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