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功能

監獄功能,是指監獄本體及其行刑的存在與運作所表現和發揮出來的能力、效力或功用。以矯正罪犯為行刑目的,以執行自由刑為職能的現代監獄—般具有下述功能:(1)懲罰功能。監獄使罪犯的身心置於刑罰條件下,現實地擔受刑罰從而感受到被剝奪自由的痛苦和恥辱的效應總和;(2)矯正功能。監獄通過基本改造手段消除罪犯主觀構成,促其再社會化的效應總和;(3)整合功能。(4)導向功能。監獄本體的存在和行刑,特別是其為罪犯提供社會化行為模式的矯正活動,通過威懾機制,從反向對全體社會所釋放的輻射效果,具體表現為宣傳導向和警戒效應。

上述諸功能中,懲罰功能作為較低層次,為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造了前提,從而構成監獄功能的實質;二者以罪犯為作用對象,繼起遞進地推演出以社會為對象的較高層次的整合功能和導向功能,而與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法律調控社會的一般作用相聯繫。整合功能和導向功均為懲罰功能的輻射效果,不同點在於前者是功能性輻射,後者則為監獄諸功能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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