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功能,是指監獄本體及其行刑的存在與運作所表現和發揮出來的能力、效力或功用。以矯正罪犯為行刑目的,以執行自由刑為職能的現代監獄—般具有下述功能:(1)懲罰功能。監獄使罪犯的身心置於刑罰條件下,現實地擔受刑罰從而感受到被剝奪自由的痛苦和恥辱的效應總和;(2)矯正功能。監獄通過基本改造手段消除罪犯主觀構成,促其再社會化的效應總和;(3)整合功能。(4)導向功能。監獄本體的存在和行刑,特別是其為罪犯提供社會化行為模式的矯正活動,通過威懾機制,從反向對全體社會所釋放的輻射效果,具體表現為宣傳導向和警戒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