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對象

監察對象

監察對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監察委員會監察的對象包括六大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對象
  • 外文名:Monitoring object
  • 包括: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公務員及參公人員,被授權、受委託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公務員及參公人員

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的公務員;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被授權、受委託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

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註冊會計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包括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國家出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

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包括這類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其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依法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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